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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經理遭10年市場禁入!ST起步造假案處罰結果公布:自稱“工具人”的財務總監未能免責,公司被罰5700萬元

    每日經濟新聞 2023-12-01 23:53:42

    ◎12月1日,ST起步和相關責任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原因是公司部分年份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且公司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每經記者 趙李南    每經編輯 文多    

    12月1日,ST起步(即起步股份,SH603557,股價2.27元,市值11億元)公告稱,公司和相關責任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ST起步部分年份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且公司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時任財務總監陳章旺申辯稱,他雖為ST起步對外披露的財務總監,實際上并非ST起步財務方面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而系掛名財務總監(“工具人”角色)。

    然而,中國證監會并未采納上述申辯理由。

    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去年1月,中國證監會對ST起步立案。今年12月1日,ST起步和相關責任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今年5月,中國證監會曾對ST起步出具《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應當事人的要求,中國證監會今年6月2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經查明,ST起步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第一,ST起步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及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ST起步收入及成本的財務核算基礎數據采自道訊系統,ST起步通過道訊系統以虛構采購、銷售業務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總額。

    2016年12月,ST起步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進、吳某雅、王某助、莊某卿4人分別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章利民以每股5元的價格向上述4人轉讓其間接持有的ST起步股票合計2000萬股,但暫不辦理過戶,由章利民代為持有。

    證監會查明,上述股份代持行為發生于2016年,結束于2019年。2000萬股代持股份占2018年、2019年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均為4.26%。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中,ST起步對上述股份代持行為均未予披露。

    第二,ST起步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2019年7月,ST起步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議案。

    而《募集說明書》中“財務會計信息”相關內容存在重大虛假。ST起步通過虛構采購、銷售業務等方式虛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2018年、2019上半年虛增利潤總額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的10.39%、14.57%。

    財務總監申辯自己是“工具人”

    對于ST起步的上述行為,中國證監會認為,ST起步、ST起步的時任總經理周建永、時任董事長章利民、時任財務總監陳章旺和時任董事會秘書吳劍軍負有責任。

    ST起步申辯稱:現有行政處罰證據,既無法證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存在虛構業務情形,也無法準確反映ST起步虛構業務的具體金額;章利民與梁某進等主體實為借貸關系,而非股權代持;懇請證監會充分考量ST起步實際情況,不認定ST起步可轉債構成欺詐發行,或者適用舊《證券法》認定、處罰等。

    周建永辯稱,其對虛增收入利潤等情況完全不知悉,對其罰款1000萬元并采取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明顯過重等。

    章利民辯稱:自身與梁某進等4人簽訂的4份《協議書》實質系借款合同,不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其對ST起步相關年份的收入、利潤等情況完全不知悉。

    陳章旺辯稱:其雖為ST起步對外披露的財務總監,但實際上并非ST起步財務方面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而系掛名財務總監(“工具人”角色)。ST起步財務方面實質上的管理權及決策權并不在陳章旺,而在于鄒某軍。

    “即便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也是受其上級領導指示,屬于負次要責任的人員。”陳章旺辯稱。

    吳劍軍辯稱:自身不存在主觀故意,且已力所能及地勤勉盡責,且未從違法違規事項中獲益。同時吳劍軍稱,2018年至2020年,在ST起步歷年所得年薪僅30余萬元,懇請證監會考慮其家庭實際情況,酌情減輕處罰金額。

    公司被罰5700萬元

    對于上述申辯意見,中國證監會認為,現有行政處罰證據,足以證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存在虛構業務情形及相關具體金額。

    對于代持還是借款,中國證監會認為,章利民與案外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涉及股權2000萬股,涉及金額1億元,使得時任董事長、實控人章利民部分股權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時任總經理周建永亦知悉該事項。在ST起步的時任董事長與總經理均知悉該事項的情況下,ST起步并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同時,ST起步公告公開發行文件的行為發生在《證券法》實施后,發行行為尚在進行中,故對此應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處罰。

    基于上述理由,中國證監會對ST起步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同樣的,中國證監會對周建永等責任人的申辯意見也都不予采納。

    中國證監會認為,ST起步時任總經理周建永組織、指使有關人員參與涉案造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其在涉案年報和公開發行文件中均簽字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對ST起步涉案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ST起步時任董事長章利民與案外人員簽訂《協議書》,應予披露但未披露。

    對于自稱“工具人”的陳章旺,中國證監會認為,陳章旺直接參與ST起步涉案造假行為,且其在涉案年報和公開發行文件中均簽字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當對ST起步涉案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吳劍軍,中國證監會認為,吳劍軍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勤勉盡責,且其在涉案年報和公開發行文件中均簽字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當對ST起步涉案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ST起步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和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決定:對ST起步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700萬元罰款;對周建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章利民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對陳章旺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吳劍軍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周建永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章利民、陳章旺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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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ST起步(即起步股份,SH603557,股價2.27元,市值11億元)公告稱,公司和相關責任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ST起步部分年份的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且公司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時任財務總監陳章旺申辯稱,他雖為ST起步對外披露的財務總監,實際上并非ST起步財務方面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而系掛名財務總監(“工具人”角色)。 然而,中國證監會并未采納上述申辯理由。 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去年1月,中國證監會對ST起步立案。今年12月1日,ST起步和相關責任人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 今年5月,中國證監會曾對ST起步出具《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應當事人的要求,中國證監會今年6月28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經查明,ST起步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第一,ST起步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及2020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ST起步收入及成本的財務核算基礎數據采自道訊系統,ST起步通過道訊系統以虛構采購、銷售業務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和利潤總額。 2016年12月,ST起步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進、吳某雅、王某助、莊某卿4人分別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章利民以每股5元的價格向上述4人轉讓其間接持有的ST起步股票合計2000萬股,但暫不辦理過戶,由章利民代為持有。 證監會查明,上述股份代持行為發生于2016年,結束于2019年。2000萬股代持股份占2018年、2019年公司總股本的比例均為4.26%。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中,ST起步對上述股份代持行為均未予披露。 第二,ST起步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 2019年7月,ST起步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議案。 而《募集說明書》中“財務會計信息”相關內容存在重大虛假。ST起步通過虛構采購、銷售業務等方式虛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2018年、2019上半年虛增利潤總額分別占當期報告記載利潤總額的10.39%、14.57%。 財務總監申辯自己是“工具人” 對于ST起步的上述行為,中國證監會認為,ST起步、ST起步的時任總經理周建永、時任董事長章利民、時任財務總監陳章旺和時任董事會秘書吳劍軍負有責任。 ST起步申辯稱:現有行政處罰證據,既無法證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存在虛構業務情形,也無法準確反映ST起步虛構業務的具體金額;章利民與梁某進等主體實為借貸關系,而非股權代持;懇請證監會充分考量ST起步實際情況,不認定ST起步可轉債構成欺詐發行,或者適用舊《證券法》認定、處罰等。 周建永辯稱,其對虛增收入利潤等情況完全不知悉,對其罰款1000萬元并采取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明顯過重等。 章利民辯稱:自身與梁某進等4人簽訂的4份《協議書》實質系借款合同,不存在股權代持關系;其對ST起步相關年份的收入、利潤等情況完全不知悉。 陳章旺辯稱:其雖為ST起步對外披露的財務總監,但實際上并非ST起步財務方面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而系掛名財務總監(“工具人”角色)。ST起步財務方面實質上的管理權及決策權并不在陳章旺,而在于鄒某軍。 “即便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也是受其上級領導指示,屬于負次要責任的人員?!标愓峦q稱。 吳劍軍辯稱:自身不存在主觀故意,且已力所能及地勤勉盡責,且未從違法違規事項中獲益。同時吳劍軍稱,2018年至2020年,在ST起步歷年所得年薪僅30余萬元,懇請證監會考慮其家庭實際情況,酌情減輕處罰金額。 公司被罰5700萬元 對于上述申辯意見,中國證監會認為,現有行政處罰證據,足以證明ST起步2018年、2019年存在虛構業務情形及相關具體金額。 對于代持還是借款,中國證監會認為,章利民與案外人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涉及股權2000萬股,涉及金額1億元,使得時任董事長、實控人章利民部分股權存在重大不確定性,而時任總經理周建永亦知悉該事項。在ST起步的時任董事長與總經理均知悉該事項的情況下,ST起步并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同時,ST起步公告公開發行文件的行為發生在《證券法》實施后,發行行為尚在進行中,故對此應依照《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處罰。 基于上述理由,中國證監會對ST起步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同樣的,中國證監會對周建永等責任人的申辯意見也都不予采納。 中國證監會認為,ST起步時任總經理周建永組織、指使有關人員參與涉案造假,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且其在涉案年報和公開發行文件中均簽字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對ST起步涉案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ST起步時任董事長章利民與案外人員簽訂《協議書》,應予披露但未披露。 對于自稱“工具人”的陳章旺,中國證監會認為,陳章旺直接參與ST起步涉案造假行為,且其在涉案年報和公開發行文件中均簽字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當對ST起步涉案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吳劍軍,中國證監會認為,吳劍軍組織和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勤勉盡責,且其在涉案年報和公開發行文件中均簽字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應當對ST起步涉案違法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對于ST起步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和公開發行文件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中國證監會決定:對ST起步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700萬元罰款;對周建永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章利民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對陳章旺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吳劍軍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周建永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章利民、陳章旺分別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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