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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通靈財務造假案處罰結果:公司被罰150萬元,時任董事長被認定十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02 23:49:50

    ◎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分別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導致公司相應年度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每經記者 趙李南    每經編輯 梁梟    

    1月2日,金通靈(SZ300091,股價2.7元,市值40億元)公告稱,收到江蘇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經調查,金通靈存在多年大額的財務造假。除了江蘇證監局對金通靈及相關人員進行罰款等監管措施外,深交所也進行了公開譴責和認定相關人員在一定期限內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的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時任金通靈董事長季偉被給予“公開認定十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去年11月,金通靈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

    “公司已與審計機構開展對以前年度財務數據追溯調整的相關工作,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金通靈表示。

    多年大額財務造假

    去年6月,金通靈被證監會立案。今年1月2日,金通靈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靈虛增營業收入分別約5億元、5.5億元、0.7億元、0.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約1.5億元、1.5億元、0.7億元、0.4億元;2019年,金通靈虛減營業收入約2億元,虛減利潤總額約0.4億元;2020年,金通靈虛減營業收入約0.0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約0.6億元。

    金通靈的造假手法主要為偽造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和未發貨提前確認收入等。

    經查,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及其全資子公司上海運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蘇運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通過偽造工程形象進度確認表、發貨單等調節EPC總承包項目完工進度(履約進度),虛增或虛減對大名縣草根新能源熱電有限公司、凱賽(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金通靈及其控股子公司泰州鋒陵特種電站裝備有限公司通過未發貨提前確認收入、對銷售退回不沖減收入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分別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導致公司相應年度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江蘇證監局認為,金通靈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決策并組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袁學禮組織、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總經理助理、時任董事許坤明,監事、財務部長冒鑫鵬參與、執行上述違法行為,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江蘇證監局表示,考慮到本案當事人存在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金通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季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袁學禮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許坤明、冒鑫鵬給予警告,并各處以60萬元罰款。

    時任董事長被認定十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

    1月2日,江蘇證監局還對金通靈下發了《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對相關人員還下發了兩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主要涉及金通靈信用減值損失計提不及時、未及時合理預估預計負債和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問題。

    江蘇證監局認為,張建華作為金通靈董事長,季偉、朱軍作為時任董事長,袁學禮、馮霞作為金通靈時任財務總監,對金通靈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江蘇證監局對該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同日,深交所也對金通靈及相關當事人下發了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和兩份監管函。

    深交所認為,季偉決策并組織實施上述行為,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金通靈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重要責任。

    深交所決定對金通靈、季偉、袁學禮、許坤明、冒鑫鵬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對季偉給予公開認定十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對袁學禮給予公開認定五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對許坤明、冒鑫鵬給予公開認定三年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分。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31444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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