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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熱評|金通靈財務造假6年 行政“輕罰”后應有刑事“重罰”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07 20:13:42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金通靈財務造假案行政處罰“落地”。

    12日,金通靈(SZ300091,股價2.62元,市值39億元)公告稱,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2017、2018、20212022年,金通靈虛增營業收入分別約5億元、5.5億元、0.7億元、0.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5億元、1.5億元、0.7億元、0.4億元;2019年虛減營業收入約2億元,虛減利潤總額約0.4億元;2020虛減營業收入約0.0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約0.6億元。2017~2022年,金通靈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分別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導致相應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江蘇證監局認為,金通靈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決策并組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袁學禮組織、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總經理助理、時任董事許坤明,監事、財務部長冒鑫鵬參與、執行上述違法行為,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紤]到本案當事人存在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金通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季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袁學禮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許坤明、冒鑫鵬給予警告,并各處以60萬元罰款。

    對于連續多年大額造假,有觀點認為上述處罰事項力度還不夠。不過,依據2020年新《證券法》和20213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刑法》,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只是相關造假者承受的第一項責任。在這之后,其至少要面臨民事賠償訴訟以及刑事指控“兩大難關”,訴訟面臨的巨額賠償以及刑事訴訟可能引發的牢獄之災,顯然更能夠震懾財務造假者。

    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投資者索賠已成為“標準流程”,財務造假比遠比一般信披問題更為嚴重,被訴訟索賠的可能性更大。

    金通靈的財務造假行為跨度長達6年,20236月公司被調查,在此期間買入股票并在之后產生損失的人,都有權利向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金通靈案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在于,組織財務造假的“首惡”季偉曾經是公司實控人,在20145月、20196月、202011月和2022年下半年,季偉兩兄弟累計套現金額超過11億元,其中財務造假行為期間和之后的套現金額就有8.2億元。

    而在所有投資者中,通過受讓季偉兄弟股權成為新實控人的南通國資損失尤其巨大,20192020年,南通國資通過南通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近6.9億元的總價取得金通靈15433萬股,平均成本4.47/股,相較最新股價,這部分持股市值已縮水2.86億元。對于交易對手的不誠信行為,南通國資也有權提起相應的訴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20231228日,最高檢發布《依法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其中提出,重點加大懲治金融風險高發領域金融犯罪力度,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

    財務造假案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生態,“首惡”們難逃法網恢恢。比如,康美財務造假案主謀馬興田被佛山檢察機關刑訴,一審獲刑12年;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寶柏龍實控人夫妻陳偉雄、陳娜娜被揭陽檢察院批捕;獐子島原董事長、總裁吳厚剛因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等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5年;索菱股份原董事長肖行亦、原財務總監葉玉娟被檢方起訴,被判有期徒刑1年不等。

    對于金通靈來說,行政處罰已然“落地”;接下來,其主要財務造假者還會不會惹上可能的“官司”,相信時間會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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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金通靈財務造假案行政處罰“落地”。 1月2日,金通靈(SZ300091,股價2.62元,市值39億元)公告稱,公司收到江蘇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2017、2018、2021、2022年,金通靈虛增營業收入分別約5億元、5.5億元、0.7億元、0.1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1.5億元、1.5億元、0.7億元、0.4億元;2019年虛減營業收入約2億元,虛減利潤總額約0.4億元;2020虛減營業收入約0.05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約0.6億元。2017~2022年,金通靈虛增或虛減利潤總額分別占公司各年度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導致相應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江蘇證監局認為,金通靈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決策并組織實施上述違法行為,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袁學禮組織、參與上述違法行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總經理助理、時任董事許坤明,監事、財務部長冒鑫鵬參與、執行上述違法行為,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紤]到本案當事人存在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金通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季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袁學禮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許坤明、冒鑫鵬給予警告,并各處以60萬元罰款。 對于連續多年大額造假,有觀點認為上述處罰事項力度還不夠。不過,依據2020年新《證券法》和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版《刑法》,證監部門的行政處罰只是相關造假者承受的第一項責任。在這之后,其至少要面臨民事賠償訴訟以及刑事指控“兩大難關”,訴訟面臨的巨額賠償以及刑事訴訟可能引發的牢獄之災,顯然更能夠震懾財務造假者。 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而被投資者索賠已成為“標準流程”,財務造假比遠比一般信披問題更為嚴重,被訴訟索賠的可能性更大。 金通靈的財務造假行為跨度長達6年,2023年6月公司被調查,在此期間買入股票并在之后產生損失的人,都有權利向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金通靈案還有一個特殊之處在于,組織財務造假的“首惡”季偉曾經是公司實控人,在2014年5月、2019年6月、2020年11月和2022年下半年,季偉兩兄弟累計套現金額超過11億元,其中財務造假行為期間和之后的套現金額就有8.2億元。 而在所有投資者中,通過受讓季偉兄弟股權成為新實控人的南通國資損失尤其巨大,2019和2020年,南通國資通過南通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近6.9億元的總價取得金通靈15433萬股,平均成本4.47元/股,相較最新股價,這部分持股市值已縮水2.86億元。對于交易對手的不誠信行為,南通國資也有權提起相應的訴訟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2023年12月28日,最高檢發布《依法服務保障金融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其中提出,重點加大懲治金融風險高發領域金融犯罪力度,嚴厲打擊財務造假、操縱市場等證券犯罪。 財務造假案影響惡劣,嚴重破壞市場生態,“首惡”們難逃法網恢恢。比如,康美財務造假案主謀馬興田被佛山檢察機關刑訴,一審獲刑12年;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寶柏龍實控人夫妻陳偉雄、陳娜娜被揭陽檢察院批捕;獐子島原董事長、總裁吳厚剛因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詐騙罪等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15年;索菱股份原董事長肖行亦、原財務總監葉玉娟被檢方起訴,被判有期徒刑1年不等。 對于金通靈來說,行政處罰已然“落地”;接下來,其主要財務造假者還會不會惹上可能的“官司”,相信時間會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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