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1-30 17:16:16
每經AI快訊,1月30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包括進一步優化資產評估和估值事項。
(一)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以下經濟行為時,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1.符合國資監管有關規定無償劃轉股權、資產;2.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家獨資、全資出資企業增資、減資;3.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之間進行交易;4.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減資;5.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及其持股比例不變;6.中央企業內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與其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或獨資、全資子企業之間以及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業之間進行交易;7.解散注銷未發生債務或已將債務清償且不涉及非貨幣資產在不同股東之間分配的企業,或資產、負債由原股東承繼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8.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無法獲取標的企業資料的參股股權以及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或出售、租賃能夠獲取公開市場價格的房產。
(二)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發生以下經濟行為時,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相關標的進行估值:1.標的為境外企業或資產的交易;2.并購上市公司;3.標的為原創性技術、前沿性技術、涉密技術、“卡脖子”關鍵核心技術、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以及主要任務為研發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等產品且尚未形成穩定銷售收入的企業的交易;4.中央企業管理基金按照市場慣例對外投資或轉讓所持股權;5.標的為有限合伙企業份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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