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3-08 15:52:26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3月6日,*ST紅相(300427.SZ,股價3.8元,市值14.65億元)發布了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而不久之前廈門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則將公司2017年至2022年連續6年財務造假的詳情公之于眾。值得注意的是,*ST紅相2015年2月上市,距今不過9年。財務造假直接牽扯出的是欺詐發行,且欺詐發行事項高達三起,在A股所有欺詐發行案中也極為罕見。
按照時間順序,這三起欺詐發行具體為: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募資5800萬元,2020 年公開發行可轉債募資5.85億元,2020年申請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總計14.4億元。不難發現,*ST紅相財務造假、惡意圈錢的胃口越來越大,從數千萬增加至十多億,雖然最后一筆14.4億元的再融資在2021年被主動撤回,但這并不能逃脫證監會要求的“申報即擔責”,仍被列為欺詐發行的罪狀之一。目前,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已被證監會處以罰款、警告、終身市場禁入等行政監管措施,權益被侵害的投資者也有權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對*ST紅相的全方位追責已經開始。
欺詐發行是A股市場的毒瘤,也是監管機構重點打擊的對象。防范欺詐發行、救濟投資者的制度安排非常多,其中一項關鍵舉措便是回購義務。證監會2023年2月發布的《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控人買回股票。但在再融資過程中,類似的安排仍有不足。比如在*ST紅相的可轉債和并購融資發行文件中,涉及虛假陳述的責任中,上市公司承諾“承擔賠償責任”,但沒有明確賠償責任的具體內容。
上市公司的發行文件是契約的一部分,一旦一方在契約中造假,另一方有權解除契約,并要求對方退回相應的款項?;?ST紅相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在再融資環節,對于造假發行的責任可以比照IPO來執行,因為再融資的規模往往大于首發,其危害并不低于IPO造假,比如*ST紅相的可轉債募集資金就應當退錢;二是責任落實的問題,在3月6日的發布會上,證監會特別提到,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必須挺在前面,但財務造假又是“關鍵少數”所為,造假的企業往往又是劣質企業,沒有回購的能力,對于回購這類或有義務,責任主體應當及時向公眾股東披露其履約的能力,對于其套現等舉動,監管機構應當施以更嚴格的監管措施,堵住其逃避責任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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