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 2024-03-18 10:47:47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同時也從最大限度挽回稅收損失、鼓勵違法人員改過自新、引導市場主體自覺遵守稅法的考慮出發,《解釋》對刑法關于逃稅罪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一步作了明確。
明確補繳稅款 挽回稅收損失從寬處罰政策
《解釋》規定,納稅人有逃避繳納稅款行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的期限或者批準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內足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并全部履行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
《解釋》將納稅人補繳稅款的期限規定至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前;明確補繳稅款的期限,包括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延緩、分期繳納的期限,防止逃稅行為一被發現即因補繳期限短而難以補救的情形發生,將刑法規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
《解釋》規定,已經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夠積極補稅挽損,被告單位有效合規整改的,也可以從寬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上述規定,有利于在違法行為發生后,鼓勵行為人及時補繳稅款、挽損止損,實現當事人和國家的共贏。
同時,《解釋》還規定,納稅人逃避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沒有依法下達追繳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以此督促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及時查處稅收違法犯罪,防止失職瀆職。
明確單位危害稅收犯罪的處罰原則
危害稅收犯罪,單位犯罪比例高。據統計,危害稅收犯罪占民營企業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對單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則予以明確。鑒于稅收的重要性,《解釋》規定,單位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標準執行。
完善危害稅收犯罪行刑銜接機制
《解釋》規定對實施危害稅收犯罪被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規定,有利于防止對違法行為人的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兩頭不著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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