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4-10 12:19:39
每經編輯 杜宇
隨著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影響銀行卡交易秩序。在金融商事案件類型中,與銀行卡相關的糾紛案件有不少,“銀行卡盜刷”案就是其中之一。
據法制日報4月10日消息,短短一個半小時內,李女士的儲蓄卡發生了283筆交易,金額均為1000元。李女士認為,銀行系統對盜刷異常交易未準確識別,未采取控制措施,故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83000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女士訴稱,這283筆交易均為發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對方賬號均一致。這283筆交易均為盜刷,銀行系統沒有準確識別該異常交易,未采取控制措施,而是按支付請求支付了資金。其掛失該銀行卡并報警后,向銀行索賠未果。
銀行辯稱,銀行發放的銀行卡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在無法證明是否存在偽卡交易的情況下,李女士在密碼保管方面或有過錯,不排除其與他人串通的可能性。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在銀行申請開立銀行賬戶,銀行受理該申請后,為李女士開立涉案賬戶,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儲蓄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銀行作為李女士涉案賬戶的開戶行,負有保障李女士賬戶內資金安全、不被盜用的義務。
本案中,涉案283筆交易均為發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第一筆交易發生至最后一筆交易結束之間的時間間隔不足90分鐘,交易金額均為1000元,交易的對方賬戶亦相同,與日常消費模式不符,明顯為異常、可疑交易。同時,李女士稱其未收到關于涉案283筆交易的通知,銀行雖不予認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證據,在此情況下,應當認定銀行未適當履行其通知、審慎義務。
銀行作為李女士涉案銀行卡賬戶的開戶行,其銀行交易系統未能準確識別該異常交易,在前述交易發生時以及交易發生后,均未對前述交易進行風險識別,亦未就前述交易向李女士發送提醒通知或進行核實,未適當履行其保證儲戶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應對李女士的資金損失承擔違約責任。故李女士要求銀行賠償其賬戶資金損失28300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銀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根據《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第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就大額支付、可疑支付及時通知客戶。對開通短信或其他方式即時通知功能的客戶,應就每一筆支付交易即時通知客戶。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機構名稱、交易金額、交易時間等;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業務納入全行業務運營風險監測系統的監控范圍,對其中的商戶和客戶在本行的賬戶資金活動情況進行實時監控,達到風險標準的應組織核查。特別是對其中大額、異常的資金收付應做到逐筆監測、認真核查、及時預警、及時控制;第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客戶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的交易建立自動化的交易監控機制和風險監控模型,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行為、套現或欺詐事件。
據網信中國,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經出臺,給廣大持卡人吃下“定心丸”。根據該文件,不管是借記卡還是信用卡,如果遭遇了盜刷,持卡人都可向銀行索賠損失。
如果證據確鑿,銀行無話可說,只能乖乖認賬,支付借記卡被盜刷的存款本息。信用卡因盜刷被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銀行亦需返還給持卡人。
對于持卡人消費者來說,想要讓銀行賠錢,就得多下點功夫在舉證上。樹立證據意識,才能更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向銀行索賠前,需要進行舉證的主要是兩點:一是銀行卡確實被盜刷;二是自己盡到信息妥善保管的義務。所以,提供的證據材料越詳細越好,包括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
要知道,如果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持卡人也要擔責。很多“銀行卡盜刷”案的發生,都與個人信息泄露有關。在相關部門加大保護懲治力度的同時,持卡人自己在生活中也要多留心眼,妥善保管好個人信息。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法制日報、網信中國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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