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5 06:44:55
每經AI快訊,由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組成的員工持股計劃,通過結構化金融產品購買自家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被罰,那么,員工持股計劃主導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簡稱“ 集合計劃”),能否作為原告起訴公司要求賠償?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給出參考。 在該案中,原告國金證券代表集合計劃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訴被告ST中安,要求承擔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維持原判,案件已生效。據悉,該案系全國首例涉資管計劃嵌套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庭三級高級法官楊立轉認為,盡管本案最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但對上市公司來講,應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規范。在證券市場監管從嚴的背景下,信息披露違規將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做好信息披露合規工作迫在眉睫。(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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