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10-13 22:50:39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陳星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10月12日,金融監管總局正式發布《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分為七章六十一條,包括總則、銀團成員、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合同、銀團貸款管理等部分。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是亮點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指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各銀團成員不得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歸還的銀團貸款資金。
《辦法》納入分組銀團模式
具體來看,《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從籌組模式看,《銀團貸款業務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于相同條件,《辦法》則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為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銀行可以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為15%、30%;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于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于70%。
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余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這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淀的信貸資源。銀行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貸資產登記流轉平臺進行事前集中登記,并開展轉讓交易。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次《辦法》在分銷比例等方面延續了征求意見稿中的比例,并在內容上作了完善。“長期以來,不同銀行之間的競爭多于合作。企業進行融資需要與不同銀行單獨聯系、雙邊談判,效率相對低下。”通商律師事務所此前曾撰文表示,通過優化分銷比例,提高銀行成團成功率,這將有助于提高銀團貸款在大型企業主要融資安排中的占比,使得企業更易于與銀團一次性談判、一次性簽約、一次性完成貸款,提高融資安排的運作效率,提高銀行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度。
明確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
值得一提的是,在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的同時,《辦法》還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為系統化的要求。
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
《辦法》指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各銀團成員不得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代理行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借款人歸還的銀團貸款資金。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并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銀團成員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協助。
與此同時,《辦法》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為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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