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12-20 22:07:53
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吨敢愤M一步細化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等“關鍵少數”的資質要求,并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序。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趙云
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管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解釋。
《指引》進一步細化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等“關鍵少數”的資質要求,并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序。
2022年4月1日,《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任職管理、執業規范、履職限制、經營機構管理責任等作了全面規定。
證監會指出,本次出臺上述《指引》,是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10號)和《關于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關于“完善高管人員任職條件與備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嚴把任職“入口關”,強化任職審查,堅決防止不符合任職條件的“關鍵少數”任職,《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高管辦法》有關規定進行了解釋和細化。
從內容來看,該《指引》主要有兩大要點:
第一點是關于人員資質條件。
《高管辦法》第六條規定,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三)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
《指引》進一步明確對董事長、總經理的基本條件要求,指出:為進一步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從事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至少1人具備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
第二點是明確了關于任職備案的要求。
為防止聘任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正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前,應當按照《高管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通過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行業協會從業人員注冊/登記平臺等系統,查詢相關人員的任職和執業信息,審慎考察是否符合相關任職條件。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序前,與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糾正。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未作審慎考察、與派出機構溝通,任命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按照《高管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證監會特別要求,《指引》發布后,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和《高管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機構應當及時將《指引》相關要求告知公司主要股東,提醒主要股東嚴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證監會還表示,將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督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加強人員聘任管理,切實把好“關鍵少數”任職備案關口,并加大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監管執法力度,從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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