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水明:“拆遷”變“搬遷”換湯難換藥
2010-01-22 04:47:28
井水明
“拆遷”變“搬遷”,一字之差的背后,能把以前暴力拆遷的“難言之隱”,一洗了之嗎?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拆遷”一詞由“搬遷”取代,這“既有‘名’的變化,又有‘實’的變化”?!鞍徇w”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義下,經過“征收”程序后,房子歸政府了,拆與不拆由政府決定,可能政府還有別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從王教授的解讀中,凸顯了“公共利益”的顯著位置。人們不免要擔心起來,很有可能造成政府在維護“公共利益”的旗號之下處置公民財產時,權利被進一步放大,而公民權利的保護很有可能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下而任意地被侵害或剝奪,也就意味著任何公民的財產都陷入不穩定的待剝奪的危險狀態中。這種格局一旦形成,就會人人自危,進而對國家的公共秩序、經濟秩序等喪失信心,政府也會喪失公信力。而被搬遷戶則會以更加強烈的方法與政府實施對抗,這是新條例不愿意看到,也是在民眾最不愿意看到的。
無法回避的是,“拆遷”變 “搬遷”,應當把維護公民權益優先于公共秩序,把維護公民權益作為維護公共利益的底線,而公民財產不得隨意剝奪,正是社會秩序的最后防線。因此,使公民權利得到切實保障,就是最有效地維護了公共秩序,也是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公共利益。進而言之,那種將公民權利與公共利益對立起來,動輒以公共利益為借口,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的旗號,想方設法地在公民享有合法權利的房屋上打主意,甚至大開殺戒的做法,正是殺雞取卵、目光短淺的表現,這種做法同時構成對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傷害。
應當看到,澄清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反映到“拆遷”變“搬遷”的問題上來,在公民看來,需要是“實”的變化。具體到補償問題上,就是政府與公民進行談判時,應當處于利益平等的兩方面,通過第三方的裁判,來制衡談判雙方的利益歸屬,而不能由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出面,強勢要求被拆遷人服從;更不能政府既是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或權力后盾,又是拆遷糾紛的仲裁人。如果“運動員”兼“裁判員”的體制不能從根本上得到改變,那么,盡管“拆遷”變“搬遷”了,也可能出現“換湯難換藥”的狀況。
由此可見,保護被拆遷戶的利益,需要改的不是“名”,而是“實”。一方面通過征收立法控制和規范政府權力,堅定地確立公民權利保障理念,打通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糾紛中“民告官”的司法通道,讓司法成為業主維權的底線,實現征收拆遷工作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在憲法和物權法的框架下,規范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征收、拆遷、補償行為,使之發展為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真正的交易行為,這樣既可約束某些被拆遷人的 “漫天要價”,更能幫助基層政府卸下“暴力執法”的道義負擔;再一方面健全對話機制、談判機制、利益博弈機制,暢通權利的司法救濟通道,來化解政府與民眾的矛盾和對立,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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