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1 11:29:50
每經記者 萬敏 發自北京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此,外管局相關負責人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隨著我國深入融入全球經濟,境內機構對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境外投資企業對境內信用支持的要求越來越強烈,迫切需要改革當前對外擔保管理政策。
本次政策調整后,境內銀行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發生了七大變化。
一是擴大了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的范圍,從現在的為境外機構提供融資性擔保,擴大到為境內、外機構提供融資性擔保。也就是說,銀行為境內機構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再需要逐筆申請核準。
二是調整了銀行余額指標的核定依據。從現行的以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為準,調整為以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或外匯凈資產為準,即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機構本外幣合并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
三是取消了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時被擔保人的資格條件限制,即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
四是明確了銀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銀行在提供非融資性保函時,被擔保人不受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的限制,不需事前核準;但從審慎角度考慮,仍要求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為境內機構或由境內機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境外機構。
五是明確取消對銀行對外擔保履約的事前核準手續。
六是明確銀行余額管理項下對外擔保登記實行定期備案。
七是重新設計銀行對外擔保定期備案相關報表,提高數據填報的便利程度。
外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此次政策調整進行了壓力測試,測算結果顯示,政策調整的總體風險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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