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規范信貸資產轉讓首提轉讓三原則
2010-12-22 01:13:30
每經記者 由曦 發自北京
近日,銀監會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 《通知》),《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做了進一步規范。
銀監會要求金融機構審慎開展此項業務、并首次提出了該項業務開展所應遵循的三原則,同時,《通知》要求資產轉入方與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并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相關內容作出規定。
轉讓三原則
《通知》首次提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應該遵守的三原則,即真實性原則、整體性原則和潔凈轉讓原則。具體來說,就是要求資產真實轉移,轉讓的信貸資產應當包括全部未償還本金及應收利息,要求實現資產的真實、完全轉讓,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
為實現資產的潔凈轉讓,《通知》要求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與信貸資產的借款方重新簽訂協議,確認變更后的債權債務關系;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保證人的,轉出方在信貸資產轉讓前,應當征求保證人意見,保證人同意后,可進行轉讓;如保證人不同意,轉出方應和借款人協商,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質押物,以實現信貸資產的安全轉讓;擬轉讓的信貸資產有抵質押物的,應當完成抵質押物變更登記手續或將質物移交占有、交付,確保擔保物權有效轉移;轉入方應當行使信貸資產的日常貸后管理職責。
保持審慎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開展信貸資產的轉讓時要保持審慎,信貸資產的轉入方要做好對擬轉入信貸資產的盡職調查和轉讓前的內部授信審批,復評貸款風險度。
《通知》還要求信貸資產轉出方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后,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終止確認該項信貸資產,轉入方應當在表內確認該項信貸資產,作為自有資產進行管理;轉出方和轉入方應當做到銜接一致,相關風險承擔在任何時點上均不得落空;信貸資產轉讓后,轉出方和轉入方的資本充足率、撥備覆蓋率、大額集中度、存貸比、風險資產等監管指標的計算應當作出相應調整。
《通知》對信貸資產轉讓的法律要求、會計核算、賬務處理、貸后管理及交易完成后的報告事項均提出了要求,并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要遵守信貸資產轉讓和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各項要求。
歷史沿革
信貸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
(如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等)之間,根據協議轉讓約定轉讓在其經營范圍內的、自主、合規發放尚未到期信貸資產的融資業務,其中,金融機構將其持有的信貸資產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并一次融入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出讓業務;金融機構受讓其他金融機構出售的信貸資產并融出資金被稱為信貸資產受讓業務。
美國特許金融分析師董翔在接受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信貸資產轉讓對于出讓方來說,可以改善其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同時還可以降低信貸集中度,調整貸款結構,并增加盈利渠道。對于轉入方來說,有利于擴展其客戶基礎,并使銀行在相關專業領域建立競爭優勢。
在2009年下半年,國有大行和股份制銀行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機構轉讓貸款現象明顯增多。據了解,國有大行轉讓資產的目的是因為上半年的大量放貸,新增貸款規模受限,而股份制銀行則主要受制于資本充足率的約束。城商行、郵儲銀行等中小型金融機構,則因搶不到大型貸款項目而富余下大量資本金,成為主要的轉入方。
我國于1998年7月,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分行簽訂了轉讓銀行貸款債權的協議,這是國內第一筆信貸資產轉讓業務。2002年8月,民生銀行獲準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民生銀行上海分行率先與錦江財務公司開展了2億元的信貸資產受讓業務。2003年7月,中國銀監會批準光大銀行開辦信貸資產轉讓業務。隨后,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銀行間逐步開展起來。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聯系電話:021-60900099轉688
每經訂報電話
北京:010-58528501 上海:021-61283003 深圳:0755-83520159 成都:028-86516389 028-86740011 無錫:1515224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