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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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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銘:《基金法》松綁需防變相利益輸送

    2011-02-22 01:38:16

    曹中銘

        據媒體報道,歷時一年半出臺的  《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訂草案)》(以下簡稱《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于今年元月中旬下發到相關機構,并向業內廣泛征求意見。此次征求意見稿,將私募納入監管范圍,還涉及基金公司員工持股、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投資托管行與股東相關股票等相關規定,無疑是市場關注的焦點。

        近幾年隨著基金業的迅猛發展,2003年老版的  《證券投資基金法》早已不能適應市場的需要,并招致廣泛的詬病。此次相關部門出臺征求意見稿,順應了基金業發展的要求,不失為明智的選擇。對于公募基金而言,基金“老鼠倉”現象頻頻發生,顯然不是什么偶發事件。在利益的驅使下,市場中鋌而走險者不在少數,基金從業人員亦如是。

        其實,為了規范基金公司的從業人員,防止基金“老鼠倉”現象的發生,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已作出了非常明確的硬性規定,那就是基金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另外,去年3月份,監管部門還出臺了《基金從業人員親屬股票投資報備管理的指導意見》。兩個《意見》的出臺,監管部門防范基金從業人員及其親屬“老鼠倉”的意圖不言而喻。

        實際上,這是為了防止基金向其從業人員及親屬實施利益輸送所采取的措施。而在征求意見稿中,將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公募基金亦能投資托管行與股東的相關股票,盡管在上述方面《基金法(修訂草案)》開始松綁,但防范其中的利益輸送仍應成為重中之重。

        根據《基金法(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贝艘幎词鼓軌虮苊饣饛臉I人員及其親屬等持有的證券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但在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基金經理流動頻繁的今天,如何規避另類的“老鼠倉”現象顯然不容忽視。比如基金經理跳槽之后,其本人或親屬等再持有其原管理基金亦持有的證券,或者是通過內幕信息或關系網持有其他基金持有的證券等,類似現象的出現與發生并非不可能。事實上,這亦是基金利益輸送的另一種形式。

        公募基金投資托管行與股東的相關股票問題的開閘,個中亦存在利益輸送的可能。托管行股價偏低,為了抬高再融資的價格,公募基金大量買入進行拉抬;或者是券商系基金股東承銷的證券,為了避免破發公募基金進行托盤,或者是其因提前知曉重大信息而告之相關基金。歷經多年的發展,基金業的規模與原先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基金法(修訂草案)》的種種規定,不僅關系到持有人的利益,更關系到整個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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