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0 01:15:43
公司已破產清算,創始人深陷囹圄。淡出公眾視線多時的民營航空公司東星航空最近以起訴民航中南局的方式,再次成為媒體關注焦點,而這距離2009年3月14日東星航空被責令停飛已過去了兩年多。
這也是內地民航史上首例 “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昨日(5月9日)上午,在廣州市白云區法院,東星航空創始人蘭世立的侄女蘭劍敏作為原告代表出庭。在此案中,民航中南局對東星航空作出的“停飛令”所依據的法律成為雙方爭辯的焦點。
“停飛令”法律依據惹爭議因不服民航中南局2009年3月做出暫停東星航空飛行的決定,原東星航空大股東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與武漢東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今年2月9日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民航中南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昨天上午9時,這場行政訴訟案在白云區法院開庭。
在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為6個方面:東星集團作為東星航空股東是否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時間是否在法定訴訟時效內;民航中南局的停飛決定屬于行政強制措施還是行政處罰;停飛的事實依據;此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此行政行為的程序是否違法。
民航中南局認為,該局當時對東星航空發出“停飛令”為“行政強制措施”,所依據的法律為《安全生產法》第56條。該法規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對此,東星集團代理律師嚴義明認為,按照該法規,民航中南局要進行行政強制措施只能是在東星航空發生重大事故隱患使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但民航中南局當庭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
從庭審現場看,民航中南局指出東星航空在監管中被發現違規招聘飛行員、飛行員超時執飛等問題,對此東星集團一方未進行否認,但表示這些證據材料不足以致使東星航空被停飛。
民航中南局于2009年3月14日向東星航空發出暫停飛行的命令,隨后東星航空進入破產程序。嚴義明稱,時至今日,其當事人以及蘭世立本人均未收到這紙以傳真形式發出的“停飛令”。
對于以傳真方式發出 “停飛令”,東星集團一方認為民航中南局的行為沒有遵循法律程序。而民航中南局出庭代表則稱為歷史慣例。
雖然沒有關于命令停飛程序的具體法律和程序依據,但歷史上也有民航局要求航空公司停飛的慣例。不過民航中南局舉出的案例僅為對航空公司部分航班的停飛。
昨日中午12:30,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再審。
東星前途仍難料盡管創始人蘭世立壯志滿懷,但2005年創立的東星航空卻未能抵御住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最終在2009年8月宣告破產。然而在本次起訴中,東星集團僅請求法院確認民航中南局當年的“停飛令”不合法并進行撤銷,但并不涉及具體的賠償。
昨天庭審結束后,嚴義明對于庭審結果表示較為樂觀,不過他也坦言,行政訴訟中原告取得勝訴會比較難。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也認為,即使排除“民告官難勝訴”這一因素,東星集團的贏面也不大,因為民航法律不要求民航中南管理局必須在停飛通知里擺出這個案件決定的真正理由、真正事實、真正法律根據。而一旦原告起訴到法院,按行政訴訟法的第32條,本案的關鍵就看民航中南局在事實和規范性文件這兩個方面能不能向法庭提供證據。
即使勝訴,曾經涉及酒店、旅游、房產等業務的東星集團現在也已“奄奄一息”。蘭劍敏昨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東星集團原來的業務分幾大塊,主要是東盛房地產,還有東星國際旅行社、東星航空和鐘祥風景名勝公司,當時集團的員工達到6000多人。而時至今日,集團卻只有鐘祥風景名勝公司在正常運轉,員工所剩已不到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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