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25 01:17:09
婚前房產證上加名要征收3%的契稅,這對于市場價格不菲的房產來說,無疑是一筆數目不小的稅收。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引發婚前房產加名潮之后,突然對此征收契稅,在時間點上確有些“趁火打劫”的意味。然而,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契稅。所以,對于要求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的,征收其所獲份額的房產契稅,也可以說是有法律依據的。
婚前房產屬于夫妻一方的私人財產,這是婚姻法中的明確規定;而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意味著該房產從此變更為夫妻依約定份額共同所有。等于是,加名者獲得了房屋原有產權人的部分產權贈與,房屋權屬發生了實質上的變更,新承受房屋權屬的加名者,當然應該依法繳納與所獲產權份額相對應的契稅。
換言之,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征收契稅,在法律是說得過去的。事實上,情侶們之所以要求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本身亦證明情侶們認識到在房產證上加名會導致房屋權屬的變更,如果是婚后房產則根本無需加名。真正的問題在于婚前房產加名契稅可以征,但要怎樣征才更趨合理?有無必要對此類特殊行為予以特殊減免?我認為是非常有必要的。
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導致的是房屋產權的部分變更,這與契稅按照整套房產征稅的通常情況本身就不同。房屋作為不動產,要發揮其實際效用,通常是不能分割轉讓的;賣房子的都是賣一套,沒有說賣半套房子的。所以這種加名行為,雖然會導致房屋產權的名義變更,但在居住功能上本身暫未發生任何改變。那么,同樣一套房屋,在購買時已經征收過一次契稅了,現在房屋并未再度發生實際買賣,而只是在形式上增加了一個名字,而且加名者與產權人是共同居住的夫妻關系,如果又再次對其中一部分征收契稅,難免會有雙重征稅之嫌。
為此筆者建議,不妨對要求在婚前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暫時免予征收契稅,或者說將契稅繳納時間延后,加名當時只計算和記錄而不實際征收:如果事后該夫妻真的離婚,加名方實際獲得那部分產權時,再對其補征當初應繳而未繳的契稅;對于雖然加名卻并未離婚的,房屋產權并未實際改變,免予征收不僅有效避免了雙重征稅嫌疑,而且也更有利于促進家庭和諧。簡言之,不離不征,真離才征,或許是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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