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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市場完全可以搞注冊制

    2012-02-14 01:45:02

    當然,注冊制需要司法追溯、賠償機制、集體訴訟制度和退市機制等制度配合,不然,注冊制效果就難以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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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培科

    “IPO不審行不行?”郭樹清的驚人一問成為近期資本市場的焦點。近10年來,筆者一直呼吁改革A股的“權力發審”和證券監管體制,建議讓“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角色分開,讓權力和利益分開,避免權錢交易和權力尋租,以保障監管到位和保證上市公司質量,讓資本市場制度完善。但這些年中國證券監管體制改革進展緩慢。

    畢竟放棄權力發審就意味著動了既得利益集團和權貴資本的奶酪,也會動搖一些衙門的利益,這需要勇氣??上驳氖?,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下一步要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的原則,主動改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大幅減少事前準入和審批。他準備改變根深蒂固的“父愛主義”監管理念和放棄權力發審,尤其“IPO不審行不行”的驚人一問,再次顯現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方向。

    新股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的關鍵之舉就是實行“注冊制”,但有人極力反對,認為在核準制下都很難保障上市公司質量,一旦搞注冊制會泥沙俱下,會讓市場大亂。其實這樣的擔心大可不必。

    注冊制與核準制最大的差別,就在于監管部門是否對發行對象進行實質性審核。我們現行的核準制就是實質性審核,上市與否都是證監會的發審委說了算;而注冊制是監管部門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監管部門擁有拒絕注冊的權力,但拒絕注冊得有理有據。實質性審核與形式審核最大的區別,在于監管部門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行政主導下的額度制、審批制、核準制,初衷是好的,是想選擇優質的上市公司,防止劣質公司上市圈錢,是想讓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但實際情況與“父愛主義”的初衷背道而馳,行政主導下的權力發審,成了某些權力尋租的溫床,也成了市場化改革的障礙。

    當然,注冊制不是沒有任何的實質性審核,只是證監會不做實質性審核,證監會只負責監督之職,實質性審核由交易所和中介機構來承擔的。所以說,注冊制并非是完全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場,反而使合規監管更加嚴格,除了要求發行人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并申請注冊,還得回答主管機關層出不窮的詢問。這些回答不能有任何虛假,一旦發生欺騙,公司不但上不了市,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各種訴訟賠償,同時還得接受社會公眾的全方位監督,約束條件更多了。雖然只要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請上市,但必須要有保薦承銷機構、會計師、審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合力舉薦,才能夠“注冊”成功。而一旦發現上市公司違規造假就立即停牌退市,并且嚴懲造假者和“幫兇”(中介機構),對他們罰以重金,以補償受害者的利益。

    當然,注冊制需要司法追溯、賠償機制、集體訴訟制度和退市機制等制度配合,不然,注冊制效果就難以發揮。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集體訴訟就成為美國保護股東權益的最有效司法程序,也是股東最普遍使用的民事索賠手段,從而減少了很多違規造假。其一,是由于證券市場侵權案最突出的特點是受侵害者眾多,而個人投資者又無精力和經濟能力去單個訴訟索賠,而證券集體訴訟則可以彌補這一缺陷,還可以節約各種成本;其二,集體訴訟制度下,往往都是律師主動找受害者維權,途徑非常便利;其三,集體訴訟“勝訴才收律師費”的方式,會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其四,集體訴訟中一人勝訴所有受害者都可平等獲得賠償,會增加違規者的違規成本,從而產生震懾作用,減少市場中的造假行為。

    長期以來,我們的市場由于法制不健全、制度規則不完善、缺少集體訴訟機制,并且司法前置程序長期設置壁壘,使得很多受害者欲訴無門,助長了違規者的氣焰。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大力改造市場環境、完善市場規則、提高參與者水平外,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已刻不容緩。

    (作者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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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培科 “IPO不審行不行?”郭樹清的驚人一問成為近期資本市場的焦點。近10年來,筆者一直呼吁改革A股的“權力發審”和證券監管體制,建議讓“裁判員”與“運動員”的角色分開,讓權力和利益分開,避免權錢交易和權力尋租,以保障監管到位和保證上市公司質量,讓資本市場制度完善。但這些年中國證券監管體制改革進展緩慢。 畢竟放棄權力發審就意味著動了既得利益集團和權貴資本的奶酪,也會動搖一些衙門的利益,這需要勇氣。可喜的是,證監會主席郭樹清在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下一步要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市場優先和社會自治的原則,主動改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大幅減少事前準入和審批。他準備改變根深蒂固的“父愛主義”監管理念和放棄權力發審,尤其“IPO不審行不行”的驚人一問,再次顯現市場化改革的決心和方向。 新股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的關鍵之舉就是實行“注冊制”,但有人極力反對,認為在核準制下都很難保障上市公司質量,一旦搞注冊制會泥沙俱下,會讓市場大亂。其實這樣的擔心大可不必。 注冊制與核準制最大的差別,就在于監管部門是否對發行對象進行實質性審核。我們現行的核準制就是實質性審核,上市與否都是證監會的發審委說了算;而注冊制是監管部門只對注冊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監管部門擁有拒絕注冊的權力,但拒絕注冊得有理有據。實質性審核與形式審核最大的區別,在于監管部門是否對公司的價值作出判斷,行政主導下的額度制、審批制、核準制,初衷是好的,是想選擇優質的上市公司,防止劣質公司上市圈錢,是想讓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但實際情況與“父愛主義”的初衷背道而馳,行政主導下的權力發審,成了某些權力尋租的溫床,也成了市場化改革的障礙。 當然,注冊制不是沒有任何的實質性審核,只是證監會不做實質性審核,證監會只負責監督之職,實質性審核由交易所和中介機構來承擔的。所以說,注冊制并非是完全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場,反而使合規監管更加嚴格,除了要求發行人將依法公開的各種資料完整、真實、準確地向證券主管機關呈報并申請注冊,還得回答主管機關層出不窮的詢問。這些回答不能有任何虛假,一旦發生欺騙,公司不但上不了市,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各種訴訟賠償,同時還得接受社會公眾的全方位監督,約束條件更多了。雖然只要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都可以申請上市,但必須要有保薦承銷機構、會計師、審計師、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合力舉薦,才能夠“注冊”成功。而一旦發現上市公司違規造假就立即停牌退市,并且嚴懲造假者和“幫兇”(中介機構),對他們罰以重金,以補償受害者的利益。 當然,注冊制需要司法追溯、賠償機制、集體訴訟制度和退市機制等制度配合,不然,注冊制效果就難以發揮。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從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集體訴訟就成為美國保護股東權益的最有效司法程序,也是股東最普遍使用的民事索賠手段,從而減少了很多違規造假。其一,是由于證券市場侵權案最突出的特點是受侵害者眾多,而個人投資者又無精力和經濟能力去單個訴訟索賠,而證券集體訴訟則可以彌補這一缺陷,還可以節約各種成本;其二,集體訴訟制度下,往往都是律師主動找受害者維權,途徑非常便利;其三,集體訴訟“勝訴才收律師費”的方式,會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維權意識;其四,集體訴訟中一人勝訴所有受害者都可平等獲得賠償,會增加違規者的違規成本,從而產生震懾作用,減少市場中的造假行為。 長期以來,我們的市場由于法制不健全、制度規則不完善、缺少集體訴訟機制,并且司法前置程序長期設置壁壘,使得很多受害者欲訴無門,助長了違規者的氣焰。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一現狀,除了大力改造市場環境、完善市場規則、提高參與者水平外,引入集體訴訟制度已刻不容緩。 (作者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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