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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銘:修訂證券法 責令造假者直接退市

    2012-02-18 01:07:38

    筆者以為,《證券法》對于欺詐上市者懲處的條款需要修改與完善。不僅應責令造假者直接退市,與此同時,也應該嚴懲相關責任人員。

    曹中銘

    據媒體報道,創業板退市制度即將制定發布。這表明,在歷經兩年多的等待之后,姍姍來遲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將步入實施階段。

    2009年10月30日,10年磨一劍的中國創業板市場迎來了誕生日,也為中國資本市場翻開了新的一頁。創業板首批28家新股能夠成功掛牌,離不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等規章制度的“保駕護航”。但是,創業板的“入市”問題解決了,其退市制度卻沒有同步推出,甚至在創業板兩周歲時同樣如此。

    事實上,在創業板推出之后,業內要求及早出臺創業板退市的呼聲早就不絕于耳。盡管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員在多個場合紛紛對退市制度表達了“關注”,然而,“只聽樓板響,不見人下來”的格局始終沒有改變,直到郭樹清履新中國證監會之后,我們才看到了創業板退市制度推出的希望。

    相比于原來滬深主板的退市制度,深交所推出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見稿,確實有讓市場眼前一亮的感覺,比如像凈資產為負的公司,在目前的滬深主板大量存在著。這些嚴重資不抵債的公司,既不能為投資者帶來回報,也常常導致其投資者遭受巨額的虧損。這些“行尸走肉”的上市公司,除了存在所謂的“殼資源”價值以及常常遭遇市場的投機炒作之外,其茍活于市場中已沒有什么意義。因此,創業板退市制度將其“掃地出門”,其實非常有必要。

    整體而言,創業板退市制度比現行的退市機制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但遺憾的是,對于造假上市者,退市制度卻顯得鞭長莫及?!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正是由于《證券法》有了這條規定,導致造假上市者不能直接被“紅牌”罰出場外。

    但A股市場中靠包裝造假上市者卻不少見,“資歷深”的如當年的大慶聯誼,“資歷淺”的如江蘇三友、綠大地;還有那些因為造假被發現而被擋在資本市場大門之外的,如蘇州恒久、勝景山河、立立電子等。造假者為什么對于資本市場趨之若鶩?因為背后存在巨大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現行的監管制度存在致命性的“軟肋”。

    對發行人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顯然不足以對造假者產生強大的威懾力。對于造假上市行為,應該責令其立即退市,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然而,創業板退市制度卻未有涉及。而且,即使今后滬深主板退市制度重新修改,同樣面臨著類似的尷尬。

    筆者以為,《證券法》對于欺詐上市者懲處的條款需要修改與完善。不僅應責令造假者直接退市,與此同時,也應該嚴懲相關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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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中銘 據媒體報道,創業板退市制度即將制定發布。這表明,在歷經兩年多的等待之后,姍姍來遲的創業板退市制度將步入實施階段。 2009年10月30日,10年磨一劍的中國創業板市場迎來了誕生日,也為中國資本市場翻開了新的一頁。創業板首批28家新股能夠成功掛牌,離不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等規章制度的“保駕護航”。但是,創業板的“入市”問題解決了,其退市制度卻沒有同步推出,甚至在創業板兩周歲時同樣如此。 事實上,在創業板推出之后,業內要求及早出臺創業板退市的呼聲早就不絕于耳。盡管監管部門的相關人員在多個場合紛紛對退市制度表達了“關注”,然而,“只聽樓板響,不見人下來”的格局始終沒有改變,直到郭樹清履新中國證監會之后,我們才看到了創業板退市制度推出的希望。 相比于原來滬深主板的退市制度,深交所推出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見稿,確實有讓市場眼前一亮的感覺,比如像凈資產為負的公司,在目前的滬深主板大量存在著。這些嚴重資不抵債的公司,既不能為投資者帶來回報,也常常導致其投資者遭受巨額的虧損。這些“行尸走肉”的上市公司,除了存在所謂的“殼資源”價值以及常常遭遇市場的投機炒作之外,其茍活于市場中已沒有什么意義。因此,創業板退市制度將其“掃地出門”,其實非常有必要。 整體而言,創業板退市制度比現行的退市機制有了一定程度的進步。但遺憾的是,對于造假上市者,退市制度卻顯得鞭長莫及?!蹲C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正是由于《證券法》有了這條規定,導致造假上市者不能直接被“紅牌”罰出場外。 但A股市場中靠包裝造假上市者卻不少見,“資歷深”的如當年的大慶聯誼,“資歷淺”的如江蘇三友、綠大地;還有那些因為造假被發現而被擋在資本市場大門之外的,如蘇州恒久、勝景山河、立立電子等。造假者為什么對于資本市場趨之若鶩?因為背后存在巨大的利益。更重要的是,現行的監管制度存在致命性的“軟肋”。 對發行人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顯然不足以對造假者產生強大的威懾力。對于造假上市行為,應該責令其立即退市,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然而,創業板退市制度卻未有涉及。而且,即使今后滬深主板退市制度重新修改,同樣面臨著類似的尷尬。 筆者以為,《證券法》對于欺詐上市者懲處的條款需要修改與完善。不僅應責令造假者直接退市,與此同時,也應該嚴懲相關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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