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21 01:01:51
周俊生
長期以來,我國資本市場管理層在公司退市方面的拖拉、遲疑一直飽受批評,而退市制度的建立,被視為加強法制建設、凈化市場環境、提升市場投資價值的一個重要行動。可以相信的是,隨著深交所建立起比較完善的退市標準,當有退市公司真正出現時,將有助于投資者提高風險意識,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目前彌漫于創業板市場上的過度炒作風氣。
一個公司退市,意味著其股票只能在三板市場交易,其股價自然會大幅度下跌,公司遭受損失自不在話下,投資者也要遭受財產損失。就這兩個方面來說,公司遭受的損失與其對公司的管理、經營出了問題有直接關系,而投資者遭受的損失充其量只是投資失誤,由于目前公司治理制度的普遍缺失,要求他們履行股東責任,只是滿足了理論上的要求,實際上對他們來說是不公平的。
建立公司退市制度,不是為了退市而退市,而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這樣的原則,管理層有必要在推出退市制度的同時,建立起與之配套的懲處制度。這些創業板公司在上市時都進行了精心包裝,但退市的事實卻證明,這種包裝基本上是不符合公司實際的。在現行的股票發行制度下,他們在IPO時普遍出現了高價,資金超募嚴重,但這些資金到了公司后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用,造成了資源的嚴重浪費。對于這種情況,退市公司和其保薦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有必要向投資者作出賠償。一些創業板公司在具有法律作用的招股說明書中都開列了投資項目,但在募集資金到賬后,這些投資項目卻無法啟動,這說明這些項目本身就是為了IPO而隨意設立起來的,這種行為已經接近詐騙。因此,公司一旦退市,必須由有關方面對其招股說明書中承諾的投資項目進行認真審查,一旦發現弄虛作假,必須對退市公司和保薦人依法進行懲處。
這里尤其要說一說對保薦人建立懲處制度。一個公司能夠進入創業板市場,保薦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他們也能通過保薦服務取得巨額利潤。但是,對于保薦人來說,他們不僅要對保薦公司負責,更應該對投資者負責。而在目前的保薦業務中,保薦人只對發行公司負責,竭盡所能為其發行上市,為其高價圈錢出謀劃策,對投資者起了嚴重的誤導作用,但他們對這種行為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能夠在公司退市時追究保薦人的失職責任,在這樣的壓力下,他們自然會傾向于選擇實事求是地介紹公司,不敢為了滿足利欲而心甘情愿地做發行公司的保護傘。
按照目前的退市制度,如果沒有配套的懲處制度,很可能將退市的板子打在投資者身上,真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退市公司和其保薦人卻溜之大吉。如果這種情況長期持續下去,可以預料的是,這項退市制度將進入死胡同。那些擠過審核大門進入創業板市場的公司只有享受圈錢的快感,而不必擔心退市后需要承擔什么責任,他們拍拍屁股走人就可以了。而當投資者只能單方面地承受退市損失的時候,他們唯一的選擇只能是遠離這個市場,市場的末日也就來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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