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02 01:33:24
修訂《證券法》是大勢所趨,A股市場存在嚴重的監管缺失,違規成本低的“劣根性”導致造假上市等事件頻頻發生。
1999年7月1日,中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開始施行,至今已約13個年頭。期間,除了2005年10月份進行過修訂之外,再也沒有實施過“大修”。而7年以來,中國資本市場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修訂現行的《證券法》,不僅是市場發展的需要,也是大勢所趨。
據報道,《證券法》第三次修訂已啟動,而本次修訂的理念核心即為放松管制,鼓勵創新。內容則包括多個方面,其中不乏當前市場的熱點,如 “改革現行的IPO審核制度”“改革保薦制度”“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等。
整體而言,A股市場誕生20余年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對股市的錯誤定位使“重籌資,輕回報”的陰霾揮之不去;制度建設上的缺陷導致監管缺失或缺位;違規成本低的“劣根性”導致市場違規事件頻頻發生;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正是因為這些弊端,10年“零漲幅”的尷尬上演了,股民對于市場的信心嚴重不足,也使A股市場一直處于亞健康的狀態,嚴重阻礙著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
就像一家企業的產品要不斷通過更新換代才能保持活力一樣,對于資本市場而言,同樣需要創新,以促進市場向前發展。因此,鼓勵創新作為修訂證券法的核心理念,無疑是抓住了矛盾的一個方面。但實事求是地講,此次《證券法》修改,像混業經營等可以放松管制,但在對違規行為懲處上,絕對不能“放松”,相反,還應該從重從嚴。
長期以來,違規成本低一直廣遭市場的質疑與詬病。也因為如此,在巨大利益驅使下,市場中鋌而走險的違規者才會前仆后繼。事實上,監管部門對于違規者“隔靴搔癢”式的處罰,既達不到嚴懲違規者的目的,也達不到警示后來者的效果。而這些“害群之馬”不僅常常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損害著中國資本市場的整體利益。然而,囿于法律法規上的不健全不完善,違規者反而頻頻上演著“糧票換雞”的故事。
綠大地欺詐造假上市案即是最典型的例子。掛牌前三年,綠大地公司連續虧損,根本不符合上市的條件,但綠大地公司卻硬是“創造”條件成功實現上市。綠大地造假上市案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案情重大,性質極為惡劣”,但監管部門卻無法責令其退市。不僅如此,在綠大地案調查過程中,地方相關部門居然頻頻動用多種關系為之說情與進行保護,相關法院最初的判決亦被市場解讀為縱容造假上市,A股市場違規成本低由此可見一斑。
對于違規者的懲處,境外成熟市場已樹立了很好的標桿。當年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財務造假案發生后,美國相關部門很快出臺了《薩班斯法案》。該法案范圍之廣泛、措施之嚴厲,對在美國上市的企業來說其實是一場殘酷的考驗,也為美國的證券市場開啟了一個新的局面。事實上,包括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在內,都感受到了這部法律的威懾力。
《證券法》此次修訂,其實也為我們打造中國版的 “薩班斯法案”提供了契機。當然,在對《證券法》進行“大修”的同時,《刑法》、《公司法》也需要進行配套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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