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09 00:59:18
其所列舉的第6、7項中,作為茅臺“國酒”商標初審方的工商總局商標局成為汾酒質疑的目標。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趙陳婷 實習記者 景洋子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趙陳婷 實習記者 景洋子發自北京
近日正式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的山西汾酒集團,作為茅臺“國酒”商標門事件中第一個“拍案而起”的中國白酒企業,似乎正將這一熱點事件引向另一個發展方向。
根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拿到的山西汾酒集團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完整版,除了作為被異議方的貴州茅臺酒廠,山西汾酒這次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也頗有“怨言”。
在這份由汾酒集團遞交的異議申請書中,汾酒集團從7個方面向“國酒茅臺”發起反擊,而其所列舉的第6、7項中,作為茅臺“國酒”商標初審方的工商總局商標局成為汾酒質疑的目標。
“國酒”通過初審 商標局被質疑
汾酒方面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中,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有關規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在這樣的情況下,茅臺方面曾分別于2001年9月13日、2006年8月1日、2007年9月10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在33類商品上注冊 “國酒茅臺”或“國酒茅臺及圖”商標,均被駁回。
但這一次,引發中國白酒界的震動的,正是因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7月20日通過了 “國酒茅臺”商標的初審。
汾酒方面的疑惑是,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中,要求對首字為“國”字商標的申請商標應當嚴格審查,兩年之后,與此前曾被商標局5次駁回的申請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申請卻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難道貴州茅臺享有特權,《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十一條第一款對其沒有法律效力?
“國酒”是榮譽稱號還是商標?
此外,汾酒方面還強調,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注冊商標的形式授予被異議人的酒類商品 “國酒”的榮譽稱號,將構成超越行政職責范圍的行政違法行為。
隨著汾酒這份異議申請書的公開,作為這一商標申請事件審核方的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也被推到了風口浪尖上。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這一次為什么松手,與前5次駁回申請的舉動大相徑庭,讓茅臺“國酒”的申請通過初審?帶著這樣的疑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商標局以一切以國家工商總局宣傳處發言為準的理由,拒絕接受記者采訪。
而這兩天來,記者多次聯系負責對外宣傳的國家工商總局宣傳處,該電話一直處于無人接聽狀態。
不過,國家工商總局方面的不表態,并不能就此打消業內對這件事情的爭議。
對此,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銘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商標局這次讓茅臺“國酒”商標初審通過明顯是不符合規定的,商標的一個核心理論是顯著性,不可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
國漢律師事務所主任劉超也認為,這一舉動在法律法規上講就是不符合規定的,其次,茅臺如果被界定為“國酒”,容易誤導大眾,是一個引導上的問題,這樣做也會對行業有很大的影響。
業內:申請“國酒”有“壓線”嫌疑
盡管法律界人士對商標局的這次舉動非議不少,但作為知識產權顧問楊茁還是認為,茅臺的這次申請需要根據商標法和商標名稱給人的認知程度來看。
“茅臺申請‘國酒’確實有‘壓線’的嫌疑,但如果是被大眾廣為認知的品牌的確有可能會被通過。例如,哈爾濱啤酒確實是老字號了,大眾認知程度高,提出相關的證明材料是有可能通過的。”楊茁補充道。
根據規定,國酒“茅臺”商標初審通過日期是2012年7月20日,公示期為3個月,10月20日為異議申請截止日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和企業都可以提出異議。
山西汾酒方面,對于這一事件似乎想要做得更多。山西汾酒董秘辦主任田元宏告訴記者,除了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汾酒方面還在醞釀下一步的動作。
目前,中國的白酒企業中除了汾酒之外,河南杜康酒業日前表示已經委托律師寫出了異議申請書,并發給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
但其他的白酒企業當下似乎并不愿意給出一個明確的表態。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劍南春、水井坊等多個白酒企業高層,均沒有得到明確回復。
不過,有業內人士表示,茅臺這一次的“國酒”商標門事件不會輕易結束,由于這一事件涉及眾多酒企的切身利益,不少企業都在思考對策,近期內也將會有新舉動。
汾酒“萬言書”七大要點
“國酒“的三種含義:
1、“代表或象征國家的酒”;
2、“在國內最好的酒”;
3、具有中國特色或中國傳統的酒。被異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更不應核準注冊。
4、被異議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更不應核準注冊。被異議商標整體上構成對酒商品質量和其他特點的描述,也缺乏顯著性,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不應核準注冊。
5、被異議商標屬于《商標法》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不因使用成為《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
6、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被異議商標也違反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 《含 “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的有關規定。
7、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以注冊商標的形式授予被異議人的酒類商品“國酒”的榮譽稱號,將構成超越行政職責范圍的行政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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