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3-01-16 01:10:02
私人家用汽車是純粹的私人財產,政府部門沒有權力隨意要求其強制報廢,公眾自由擁有老爺車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
◎舒圣祥
日前,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公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引人關注的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強制報廢問題,除了幾種因安全、污染等需要強制報廢的情況外,由原來的最長15年期限,變成了最多60萬公里的行駛里程上限。雖然對私家車不再設置使用年限限制,但國家會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在國外的街頭,經常能夠看到時代氣息濃厚的各種老爺車,在馬路上快樂馳騁;而在我們這里,自由擁有一輛屬于自己的老爺車,過去并不是車主能夠自己說了算的。無論你多么倍加愛惜,也無論車況其實如何好,到了規定年限就得強制報廢,你的車也就不是你的了。因為規定本身不合理,實際落實中常會走樣,由此也產生了一系列腐敗行為。管理部門把報廢車賣給他人以牟利,或者自己開著別人交來報廢的車招搖過市之類的事情,早已屢見不鮮。
2006年,商務部就《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征求意見,首次取消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限制,被認為是最重要的變化。雖然直到七年之后,該規定才得以公布實施,但是,從所有機動車達到一定年限一律強制報廢,到僅對營運車輛實施規定年限強制報廢,而對非營運個人車輛不再設使用年限限制,無疑仍是一種進步。有人擔心,這會否讓交通更不安全呢,會否讓環境污染更厲害呢?事實上,當初的強制報廢規定,表面上也是基于類似的解釋,只不過,本質上主要是為了推動汽車業的發展。
殊不知,車輛達到使用年限與車輛破舊不堪不能使用并不是一個概念,相信車主的理性不會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而且越到后來養護成本越高;政府部門完全可以通過安全檢驗和尾氣排放等進行公平合理的限制,只要車輛檢驗合格就可以上路,根本無需強制報廢。最重要的是,汽車作為耐用消費品,占有較重的家庭財產份額,私人對于自有汽車的占有、使用和處置等權利,必須得到保障。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強制報廢家庭私人汽車,顯然與此相悖。
這個意義上,取消對私人家用車輛的強制報廢,其實是遵循《物權法》所必須。私人家用汽車是純粹的私人財產,政府部門沒有權力隨意要求其強制報廢,公眾自由擁有老爺車的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值得一提的是,新規雖然取消了針對私人家用汽車的使用年限限制,但同時又新增了60萬公里的行駛里程上限。換言之,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的私人家用汽車,無論其車檢能否通過,都將不再允許上路行駛。這其實仍是對私人汽車使用權的行政限制,而且,引導報廢會否在利益的驅動下變味為本質上的強制報廢,也是很難說得準的,需要提前預防和規范。
說白了,舊有的 “15年強制報廢”的規定,其實是一種管理的懶政。“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尊重私產應該成為一種行政習慣。對私人占有、使用和處置私人物權的限制,應該越少越好;在安全、公正的前提下,讓更多的老爺車可以自由地在馬路上馳騁,這是公權對私權應有的尊重和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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