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3-09-04 09:11:15
管理人做法遭到三方面質疑
會后,記者詢問的五六位民間申報債權人,幾乎無一例外地都被劃為“不予確認”之列。
“我們背后也有小股東、朋友,他們很多早就面臨傾家蕩產、生活困難,之前一直堅持是因為覺得還有一口希望,如今直接一個一刀切式‘不予確認’,一下讓我們堅持的意義喪失了。”來自貴州的一位債權人表示。
還有債權人散會后找到監管部門講道理說情,但“他們不管,有的嘴上連一句理解都懶得說。”而管理人對一片不滿的債權人則說:“給你們中有意見的十天時間,到時上交一份異議材料,如果再對復議不滿,可直接在西寧中院提起訴訟。”
“這就是忽悠,忽悠普通債權人。”律師老姚十分憤怒。他以在訴債權為例,“法院庭長等多次在會場提示管理人,不能將之直接劃入‘不予確認’,(按規定)應劃入‘暫緩確認’,但管理人就是不理。”
“管理人反而說,反正給你們十天提異議,到時再審查也行。”老姚感到不可理解,“管理人應該第一時間就把我們列入‘暫緩確認’。”
還有更加聞所未聞的——不予確認債權中涉及諸多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生效判決,也就是“法院已判決借貸方是*ST賢成合法債權人”。對此,管理人表示對于不予確認的已生效判決債權,債權人可以“再次向西寧中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是否有效”。話音剛落,就引起一片質疑,有律師表示:“這也太扯了,生效判決未被撤銷前在全國都有效,管理人這么做是在瞎搞!”
而按管理人表述,*ST賢成131億余元申報債權中,只有兩種會被確認:一是直接與*ST賢成發生借貸關系的;二是由*ST賢成擔保的賢成系債權,只有通過*ST賢成股東會決議的才認。
債權人律師就此認為,擔保中的確有一環節是需要查看擔保方股東會決議,但這對作為“善意第三方”的借款人來說,“有失誤但并無過錯,*ST賢成實際控制人黃賢優認可,公司原董事長臧靜濤亦出面,并拿出了‘公章’,老百姓哪知道這全部是做假。*ST賢成不可能借此擺脫全部擔保責任。”
原文:http://wq.stcn.com/2013/0904/10729828_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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