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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港通四方協議簽訂 可交易證券范圍出爐

    上海證券報 2014-09-05 08:39:29

     

    眾所期盼的滬港通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昨日,滬港通《四方協議》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簽署,意味著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兩所兩司已經就各方面的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據介紹,《四方協議》作為滬港通業務進行四方合作的基礎文件,用以明確四方的權利和義務,內容涵蓋滬港通主要基本業務細節。

    在簽約儀式上,上交所理事長桂敏杰表示,“《四方協議》為滬港通業務合作構建了完整的協議框架,明確了四方就滬港通股票交易、結算、存管、市場監察的各項權利及義務,標志著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兩所兩司已經就各方面的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下一步,我們將加快業務技術準備,盡快公布各類業務規則,深入開展技術系統測試,為滬港通正式推出創造更好條件。”

    滬港通一經問世,就被視為中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穩步推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重要嘗試,其推出更主要的考量是改變市場機制,引入新的市場活力與理念,形成一個長期的制度安排,逐步實現中國資本市場的雙向開放。

     

    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與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交所及香港結算,就建立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訂立協議(“四方協議”)。這標志著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兩所兩司已經就各方面的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滬港通項目全面駛入快車道。

    市場人士則認為,自4月刊發聯合公告至今,滬港通進展順利,預計能如期于10月份正式上線。

    四方協議由上交所總經理黃紅元、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及中國結算總經理戴文華共同簽訂。上交所理事長桂敏杰、港交所主席周松崗及中國結算董事長周明出席并見證了簽約儀式。

    根據四方協議,聯交所與上交所同意將為各自市場的投資者提供訂單路由安排及相關技術基礎設施,讓雙方買賣在對方市場上市的股票;香港結算與中國結算同意將為中國內地及香港的投資者提供交易清算及交收安排,以及存管、名義持有人和其他相關服務;上交所和聯交所同意將根據公平對等的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交易通以交易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以及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同意將根據相同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結算通以結算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

    桂敏杰在簽約儀式上表示,各方經過了長期研究和反復磋商,終于落筆簽署四方協議,為滬港通業務合作構建了完整的協議框架,明確了四方就滬港通股票交易、結算、存管、市場監察的各項權利及義務,標志著具體承擔滬港通市場組織業務的兩所兩司已經就各方面的機制安排達成完全一致。下一步,將加快業務技術準備,盡快公布各類業務規則,深入開展技術系統測試,為滬港通正式推出創造更好條件。

    “今天簽訂的協議是建立滬港通的又一重要里程。自4月刊發聯合公告至今,進展可喜,我們有堅定信心能如期達到目標。”周松崗表示。

    周明表示,協議的簽署,表明滬港通項目已全面駛入快車道,為項目最后順利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同時,滬港通也是中國結算在國際化發展方面邁出的重要一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中國結算已啟動在香港設立全資子公司的籌備工作,該子公司將主要服務滬港通業務,確保滬港通業務安全高效運轉。

    李小加則指出,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4月初發布聯合公告后,滬港通推出前必須完成三大重要步驟:簽訂交易和結算四方對滬港通業務的框架協議,制定相關業務規則及獲監管機構批準。簽訂了四方協議,可以說已愈來愈接近落實目標。四方協議是四方合作的基礎文件,按照兩地監管機構在聯合公告中訂下的原則,清晰訂明四方的責任和義務,內容涵蓋滬港通所有基本要素,可謂落實滬港通業務的總指南,也是交易結算相關規則的基礎。

    針對規則制定,李小加稱,香港交易所上月已向市場刊發了規則修訂草擬本,爭取近期內通過監管機構的批準。

    港交所表示,四方協議中所涉及各項安排,包括實現交易通和結算通的詳細條文,都須經監管機構的批準。計劃在滿足所有相關條件后,包括滬港通的交易及結算規則獲批準、市場參與方完成系統開發及調整、投資者教育工作充分開展等,正式推出滬港通。

        滬港交易通主要約定

    1.建立訂單路由安排

    (1)在遵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上交所及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上交所子公司”)和聯交所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以下簡稱“聯交所子公司”)將建立:

    (i) 一項訂單路由安排,使接受滬股通投資者委托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聯交所參與者可以通過聯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提交買賣訂單;

    (ii) 一項訂單路由安排,使接受港股通投資者委托買賣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會員可以通過上交所子公司向聯交所提交買賣訂單。

    (2)上交所通過在香港設立的上交所子公司接收來自上交所會員的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訂單,并將該等訂單傳遞到聯交所的交易平臺以在聯交所執行,以便促進和實現港股交易通。上交所應促使上交所子公司就在香港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認可,及獲得承認為聯交所的特殊交易所參與者。上交所應盡其一切合理努力獲得所有其他的必要批準,使上交所子公司按本協議所擬議的內容在香港和內地運營。此外,上交所應按香港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擬從事的與滬股交易通有關的活動申請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認可。

    (3)聯交所應盡快在上海注冊成立一家獨資公司接收來自聯交所參與者的買賣滬股通股票的訂單,并將該等訂單傳遞到上交所的交易平臺以在上交所執行,以便促進和實現滬股交易通。聯交所應促使聯交所子公司就在內地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內地適用法律項下的經營許可并獲得承認為上交所的特殊的交易參與人,及就在香港從事其活動,申請獲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認可。聯交所應盡其一切合理努力獲得所有其他必要的批準,使聯交所子公司得以成立并按本協議所擬議的內容在內地和香港運營。此外,聯交所應按中國證監會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擬從事的與港股交易通有關的活動申請任何的批準。

    2.可通過滬港交易通進行交易的證券范圍

    (1)上交所將接納上證180指數的成份股、上證380指數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為滬股通股票以供滬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但所有以人民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滬股暫不納入,所有被實施風險警示的滬股也暫不納入。

    (2)聯交所將接納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數成份股內而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資者進行交易。

    但所有以港幣以外貨幣報價的港股暫不納入,有股票同時在上交所以外的內地證券交易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H股暫不納入,同時在上交所和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滬股被實施風險警示的,無論其H股是否屬于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或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該H股暫不納入。

    (3)對于曾被納入滬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條件的股票,投資者不可再買入但仍可賣出。

    (4)上交所和聯交所可商議并經雙方同意及有關監管機構批準后修改滬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圍。

    3.交易貨幣

    滬股通投資者買賣滬股通股票,僅限以人民幣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僅限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與中國結算或其結算參與人進行交收。

    4.禁止暗盤交易

    上交所應在其規則中明確規定上交所子公司、上交所會員不得在聯交所以外的場所就港股結算通下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或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聯交所應在其規則中明確規定聯交所子公司、聯交所參與者不得在上交所以外的場所就滬股結算通下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或提供轉讓服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衍生產品開發與上市

    上交所、聯交所中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以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自行開發期權、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發行商擬以上交所、聯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數為基礎發行權證及其他衍生產品(含牛熊證)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交所與聯交所另行商定。在商定前上交所與聯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產品上市,但雙方已上市的上述產品不受此限。

    若一方經對方書面同意后自行開發并上市前述衍生產品或者安排發行商開發的前述衍生產品上市的,在沒有其他利潤分成約定的前提下,將由雙方平均分享各自從該衍生產品獲得的收益。

    6.法律及規則適用

    通過滬股交易通向上交所提交的或在上交所執行的所有訂單應遵守上交所的業務規則和程序以及內地適用法律的規定;通過港股交易通向聯交所提交的或在聯交所執行的所有訂單應遵守聯交所的規則和程序以及香港適用法律的規定。上交所、聯交所將分別督促上交所子公司、聯交所子公司遵守適用法律、本協議和運營文件。

    7.為滬港通修訂規則和程序

    上交所和聯交所為實行滬港交易通所作出的安排,需要對其各自的規則和程序作出調整。上交所和聯交所將各自就該等調整互相協商,并在遵守適用法律和獲得必要批準的前提下,各自在其規則和程序中修訂及新增所有必要的條款,以便落實、促使和支持滬港交易通的成立、實施和順利有序地運作。

    8.將簽訂滬港交易通、滬港結算通協議

    上交所、聯交所、上交所子公司和聯交所子公司將進一步商定并簽署滬港交易通協議,其中包括滬港交易通各項具體事宜的運行安排。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將進一步商定并簽署滬港結算通協議,其中包括滬港結算通清算交收、登記存管等服務安排。

    9.收入分享

    上交所和聯交所將根據公平對等的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交易通以交易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中國結算和香港結算將根據公平對等的原則平均分享因滬港結算通以結算費用方式產生的收入。

    10.實施條件

    《四方協議》的實施以下列各項為條件:

    (1) 已經獲得所有必要的批準;

    (2) 實施本協議所述或擬議的各項安排所必需的所有適用法律已經制訂或修訂并已生效;

    (3) 運營文件已被簽署并已生效。

    滬港交易通的實施與滬港結算通的實施互為條件。

    責編 何劍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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