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3 00:50:45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王一鳴
每經記者 王一鳴
距離ETF期權上市 (2月9日)已步入倒計時。
2月2日上證所官方微博發布消息稱,上證50ETF期權首批做市商名單已確定。日前,經上證所組織對相關證券公司進行評選,國泰君安、中信、海通、招商、齊魯、廣發、華泰、東方等8家證券公司成為上證50ETF期權的首批做市商。
在1月9日,為規范股票期權試點做市業務,上證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做市商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做市商指引》)
期權做市商(以下簡稱做市商),是指按照上述指引的規定和要求,為上證所掛牌交易的期權合約提供流動性服務的期權經營機構或者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專業機構。
做市服務包括下列類型:1.向投資者提供雙邊持續報價;2.對投資者詢價提供雙邊回應報價;3.交易所規定或者做市協議約定的其他業務。
《做市商指引》顯示,做市商分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應當提供上述規定的全部做市服務,一般做市商應當供前條第2、3項規定的做市服務。
上證所在1月9日同時表示,考慮到市場及相關機構業務技術準備情況,《做市商指引》中關于投資者詢價及做市商提供雙邊回應報價的規定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
業內人士認為,作為期權市場流動性的促進者,做市商承擔著對所負責的期權合約進行雙邊持續報價或回應報價的義務。
國際上,交易所在規定做市商義務責任的同時通常給予做市商一定的權利作為彌補,主要的權利有:交易手續費用的減免、持倉額度的增加、特殊情況下的報價義務豁免,以及繳納保證金上的優惠待遇。
據悉,上證所在期權做市商業務方案中,設定了做市商對所負責的期權合約進行雙邊持續報價或回應報價的義務及基本評價指標,如最大買賣價差、最小報價數量、參與率、持續報價合約率等,以此作為做市商基本義務履行情況的判斷標準。
同時,上證所還設定了做市商的績效評估指標和算法,如成交量調整時間加權買賣價差、成交量調整連續競價參與率等,根據這些指標對做市商進行月度表現的評價。
券商人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符合條件的做市商未來將分批次上線,目前規則并沒有限制做市商只局限于券商,期貨、基金甚至私募都可以參與,不過限于規定模擬做市時間需超過3個月,而券商參與時間較早,所以初期做市商還是以券商為主。
目前,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向上證所申請為合約品種提供做市服務:
1.經證監會批準或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可以從事期權做市業務;2.參與上證所期權模擬交易做市業務并且做市時間達到3個月,并且通過上證所實驗室環境的各項做市業務測試;3.在模擬交易期間的做市表現符合上證所相關做市指標要求;4.通過上證所組織的專項檢查;5.該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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