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 2016-06-23 10:44:24
日前,個人投資者榮某(化名)與海通證券、海通資管的融資融券業務糾紛在上海黃浦區法院開庭審理。這是今年以來,繼國泰君安、光大證券之后,又一家遭遇兩融糾紛的證券公司。
兩融瘋狂擴張的后遺癥開始爆發,近期,又一家券商被融資融券客戶告上法庭。
日前,個人投資者榮某(化名)與海通證券、海通資管的融資融券業務糾紛在上海黃浦區法院開庭審理。這是今年以來,繼國泰君安、光大證券之后,又一家遭遇兩融糾紛的證券公司。
庭上,原被告雙方就投資者是否具有風險承擔能力、券商與投資者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的有效性、投資者因為券商平倉而出現的損失等焦點分歧展開爭辯。目前,雙方仍各執一詞,法庭也未有定論。
綜合庭上各方陳詞,該案件的事實脈絡如下:
海通證券在2014年間,為個人投資者榮某開立了兩個融資融券交易賬戶,一是普通的個人信用交易賬戶,二是通過證券公司定向資管計劃開立的信用交易賬戶。并且,海通證券為榮某開立信用賬戶時,榮某在海通證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未滿6個月。榮某以秦川機床(原名秦川發展)765.82萬股作為擔保品,分別融券賣出50ETF、180ETF及300ETF。然而,因榮某信用賬戶的維持擔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品,榮某持有的237.73萬股秦川機床被海通證券分10次強制平倉。
原告律師表示,由于榮某與海通證券、海通資管簽訂的融資融券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海通證券為不具備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開立了兩個信用交易賬戶,榮某開立信用賬戶時交易時間未滿6個月等違反證監會相關規定。希望法庭能判合同無效,并回到合同生效之日前,由海通承擔榮某在此期間產生的利息、交易費用及損失等。
根據中國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中的第11條規定,對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的客戶,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此外,第16條也明確規定,客戶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然而,海通方面并不認可這一觀點。海通證券及海通資管的代表律師認為,海通資管通過定向資管計劃為客戶開通融資融券交易權限屬合法合規。
根據《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此外,定向資產管理計劃開立信用賬戶也不受6個月證券交易時間的限制,這在去年修訂后的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
海通的代表律師還提交了深交所的回函并指出,“043800定向資產管理專用榮某”是符合定向資管規定——證券公司從事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買賣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種,應當使用客戶的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證券賬戶。專用證券賬戶名稱為“客戶名稱”。
對于榮某是否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能力,雙方也在庭上進行一番抗辯。
談及榮某因海通證券強平而產生的損失,兩方的分歧更加嚴重。原告律師提出,海通證券每一次強平帶來的成本差與每次強平的股票數的乘積就是損失。10次強制平倉損失額累計411.03萬元。被告律師卻持不同意見,她認為,原告的計算依據不對,只有當榮某把所有股票予以拋售之后才能計算損失。
本次開庭是海通證券與榮某兩融糾紛的首次開庭,目前法庭更多的是對雙方提交的證據進行復核等,尚需二次開庭原被告雙方陳詞答辯。
事實上,海通證券并非首家與投資者之間產生兩融糾紛的證券公司。據業內人士透露,包括光大證券、國泰君安等在內的多家券商此前都陷入融資融券糾紛的漩渦。尤其是經歷去年的極端行情后,不少投資者對證券公司平倉的時點、平倉的價位等頗有意見。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