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9-12 01:34:28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李蕾
每經記者 李蕾
相對于當前市場的行情,近日,一則關于“老鼠倉”的消息關注度更高——工銀瑞信基金旗下基金經理王某,在管理4只基金產品期間,用他實際控制的親戚名下股票賬戶,操作買賣股票49只,4年間非法獲利共249萬余元。上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250萬元。
判決一出,引來不少熱議,而這個判決結果也讓理財不二牛(微信號buerniu5188)覺得有點兒眼熟:
2011年,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經理、兼投資總監許春茂,非法獲利209余萬元,被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210萬元,彼時該判決引發了“量刑是否過輕”的討論;3年之后,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經理錢鈞,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涉案金額達1.22億余元,非法獲利140余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60萬元;第二年,華夏基金一名姚姓交易員也因“老鼠倉”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追繳其467萬余元違法所得,并處罰金人民幣500萬元……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不難看出,同樣的緩刑,同樣的罰款金額僅等同于非法獲利。年年歲歲“罰”相似,歲歲年年人不同,基金經理的“老鼠倉”仍屢禁不止,法律對這類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到底發揮了多少?量刑這道復雜的計算題又是怎么做的?
“碩鼠”頻出,量刑跟上了嗎?
2008年4月,中國證監會公布了對上投摩根唐建、南方基金王黎敏這兩起“老鼠倉”案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各罰款50萬元,且對兩人實行市場禁入。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唐建和王黎敏的非法獲利都超過了150萬元。
這是證監會對基金“老鼠倉”開出的處罰第一單,自此,基金經理“老鼠倉”開始進入公眾視野。不過,由于刑法尚沒有針對相關行為的規定,上述兩位當事人最終并未受到刑事責任追究,且證監會也未對相關基金管理公司進行處罰。
2011年5月,對長城基金旗下基金經理韓剛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金31萬元。該案也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第一起基金從業人員因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如果說此前“老鼠倉”的曝光大多來自于個人舉報和監管層現場檢查,那么,2013年引進稽查大數據系統則進一步加大了對此類違法行為的監督和打擊,并掀起了自2009年以來的又一次“捕鼠”風暴,很多重大案件也是這個階段被發現并查處的。
監管更到位,陰暗角落里的違法行為也能更多地暴露在陽光下,所謂“人之求多聞善敗,以鑒戒也”,那么判決結果是否對相關案件、當事人和基金公司起到了震懾作用?
理財不二牛(微信號:buerniu5188)據證監會官網、中國裁判文書網法律文件和公開報道,手動統計了自2008年以來經法院判決及證監會行政處罰的“老鼠倉”案件,雖不免有所遺漏,但相信您也能從中了解到近年來基金經理“老鼠倉”案件的一些情況(詳見表格)。
據公開數據顯示,匯添富原基金經理蘇競,在三年多時間里,用其“老鼠倉”賬戶交易的股票多達130余只,合計金額達7.33億元,非法獲利3650萬元,甚至被戲謔地稱為“史上最賺錢的老鼠倉”。
那么,這樁影響惡劣的案件,最終判決結果是什么呢?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款金額與非法獲利仍然只是一倍的比例。連這種量級的違法行為結果尚且如此,其他規模更小的案件,其判決力度可見一斑。很多罰款金額甚至不如當事基金經理一年的薪水。
近年來,為了杜絕“老鼠倉”的滋生,監管層在稽查和審理速度、處罰范圍等方面都在不斷加強。例如2015年起,證監會除了懲罰涉“老鼠倉”案基金經理本人外,涉事基金公司也會被處以3~6個月不等禁發新產品的處罰。那么,“老鼠倉”為什么還會層出不窮呢?這還得從相關法律說起。
法律認定難,“滅鼠”任重道遠
在被易方達基金原投資總監陳志民刷新“紀錄”之前,博時基金原基金經理馬樂“老鼠倉”案一直被視為“史上最大老鼠倉”——累計交易10.5億余元,非法獲利1883余萬元,當年最高檢察院提起的唯一 一起刑事抗訴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并改判。
理財不二牛(微信號:buerniu5188)了解到,1997年經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后,《刑法》增加第一百八十條,其中增設“內幕交易罪”罪名。2009年2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新增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罪名。
如果說“內幕交易罪”適用于上市公司的從業人員,那么新增罪名目的則很明顯,是為了有效地打擊和遏制基金行業日益猖獗的“老鼠倉”現象,因為它適用的是資產管理行業的從業人員。
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處罰中,違反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內幕交易罪”的規定處罰。“內幕交易罪”規定了“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兩個量刑檔次;而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量刑標準里,只有“情節嚴重”一項,而沒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條款,這也是為何“老鼠倉”案件的刑期都在5年以下的原因。
除此之外,究竟什么樣的信息才是未公開信息?如何認定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時間節點?每個問題都是一頭攔路虎,最終形成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認定難的現狀。
“馬樂案”中,最終最高法院將馬樂的行為從“情節嚴重”改判為“情節特別嚴重”,不僅統一了法律適用,更重要的是從司法層面加大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打擊力度。雖然也并沒有完全解決對該罪名認定難的問題,但至少讓市場看到了一個明確的態度,就像最高人民法院審監庭所說:“這也是法院通過司法個案,強力規范證券市場的舉措。”
此外,在“老鼠倉”案件中,投案自首、退繳違法所得和有認罪悔罪等也能很大程度上爭取到從輕處罰的結果,緩刑就是表現之一,不過這一點也深為業內人士詬病。
理財不二牛采訪的多位律師都表示,相對于基金經理“老鼠倉”的巨大收益,其違法犯罪的成本是相當低廉的。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表示,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加重對“老鼠倉”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相比之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刑法規定的處罰力度還是偏弱,跟國外比也輕了很多,“尤其刑期上更是如此,難以有效懲戒此類犯罪”。
天銘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也指出,在立法層面,應當加大對“老鼠倉”的追究力度,同時也應盡快設立“老鼠倉”民事賠償訴訟機制,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挽回損失。
另外,還有基金行業評價人士表示,現行公募基金的制度和結構設計缺陷也是導致“老鼠倉”頻發的另一大原因:“要治理老鼠倉,可以從統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開始。”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