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 2017-01-12 11:25:59
5年多前,國家多部門就曾聯合對市場上亂貼“國宴”、“特供”、“專供”等字樣的產品進行清理整頓,然而時至今日,仍然有企業公然違法。更有甚者的就是剛剛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裁定“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貴州茅臺,其近日在官方網站發布的一則聲明竟然公開承認,公司多年來一直公然違法。
京華時報訊(記者胡笑紅)5年多前,國家多部門就曾聯合對市場上亂貼“國宴”、“特供”、“專供”等字樣的產品進行清理整頓,然而時至今日,仍然有企業公然違法。更有甚者的就是剛剛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裁定“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貴州茅臺,其近日在官方網站發布的一則聲明竟然公開承認,公司多年來一直公然違法。
1.茅臺官網聲明承認違規
在貴州茅臺集團的官方網站上,落款為“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公開發布了《關于部分產品標識標注相關事宜的聲明》。
該聲明直接表示,公司現在的一些做法與國家有關機關的規定“相悖”。聲明稱:貴州茅臺部分產品標注有“國宴”“專用”“專供”“特供”等字樣,與國家有關機關的文件精神及相關管理規定相悖,公司已在監管部門指導下著手進行清理整頓。
聲明表示,公司已就上述產品下發了清理及處置通知,自清理之日起將嚴格遵守不生產、不銷售、不使用的原則,請持有上述產品的銷售者給予關注和配合。而對于已購買包括“國宴專用”茅臺酒等上述產品的銷售者、消費者,聲明表示“可持購買憑證到產品原購買處進行退貨,在產品外包裝無損壞并經真偽鑒定后,公司將予以協調處理”。
很顯然,通過上述茅臺的聲明可看出,貴州茅臺直到現在還在生產標注有“國宴”、“專用”、“專供”、“特供”等字樣的產品,且這種做法是違背了國家相關規定。
2.特供、國宴等產品多年前就被清理整頓
茅臺自己也承認其做法與國家有關機關的規定“相悖”,那么國家機關的規定到底是什么呢?原來,茅臺上述聲明中公開承認的“專供”等酒品其實早在5年多前,國家相關部門就開始清理整頓了。
先看看國家相關部門近年來下發的相關文件和通知:早在2011年,國家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門就聯合發布“關于開展清理整頓部分商品濫用“特供”、“專供”標識專項行動的通知”。該通知指出,從2011年9月1日-10月31日,四部門在全國范圍內開始“特供”、“專供”等標識清理整頓的專項行動,包括利用與國家機關有密切關聯的特定地點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及利用國宴、國賓等內容宣傳“特供”、“專供”、“專用”或類似內容,重點對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飲料等日用消費品領域重點排查,要求責任者停止發布違法廣告,采取收回、覆蓋、粘貼、替換等方式,撤除市場上流通的違規商品包裝、標簽,消除不良影響。 2012年,國家工商總局表示,已與中宣部、工信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國管局、法制辦、國新辦等部門聯合制定了工作方案,正在對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商品進行集中清理整頓。 2013年11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又發布《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白酒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不準生產標注“特供”、“專供”、“專用”、“特制”、“特需”等字樣的白酒。
從上述國家各部委的通知很明顯可以看出,企業生產銷售“特供”、“專供”等產品都是違規的,而且早就明令禁止。
3.茅臺不回應為何知法犯法
作為一家大型國有企業,作為中國白酒行業的巨頭,貴州茅臺為何多年來能夠視國家相關法規于不顧,我行我素,知法犯法,一直繼續生產“專供”、“國宴”等產品?
京華時報記者近日聯系國酒茅臺(貴州仁懷)營銷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崇琳,但其電話未有接聽。京華時報記者又將采訪提綱以短信形式發送給王崇琳,但是截至京華時報記者發稿,其未有任何回復。
值得注意的是,又是什么原因逼迫此次茅臺公開發聲明,并公開承認自身行為違法?從茅臺的聲明中可以看出,原來,2016年下半年國家工商總局再次下發通知要整理市場亂象。這份名為《關于開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專攻”國家機關等內容廣告專項行動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相關部門從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2月底開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等內容廣告專項行動。
目前距離國家相關部門整頓清理截止時間只有1個多月了,茅臺公開發布要清理相關產品的公告, 或許也是希望盡快處理市場上該類產品,以免上了監管部門的黑名單。
4.特供酒為何屢禁不止?
其實,盡管專供、特供等產品首次被監管部門清理是在2011年,但是早在2004年,國家工商總局就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名義,違法廣告法。這是國家有關部門最早下發的關于整頓特供產品的文件。
當年4月10日,國家工商總局工商廣字[2004]第67號發文稱:近一時期,一些單位和個人違反廣告管理的有關規定,假借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推銷商品和服務,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不僅干擾了正常的廣告經營秩序,而且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文件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商業廣告中使用國家機關的名義(含簡稱)。包括使用黨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名義,使用人大、政協的名義,使用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名義,使用軍隊、武警的名義,以及使用其他國家機關的名義發布廣告。
盡管這是國家工商總局首次對一些企業敲警鐘,但畢竟沒有直接點名。2008年10月14日,國家工商總局又發布《關于嚴禁以國家機關名義發布廣告有關問題的通知》,闡明廣告中出現“×××(國家機關)專供”、“專供×××(國家機關)”內容的,均屬于違反《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從重處罰。
按照舊版廣告法第39條規定:“發布廣告違反本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公開更正,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2015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廣告法第九條也有規定:廣告中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如若違規,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規中列舉的處罰措施都是依據廣告法對違規廣告進行處理的,而根據公開信息顯示,很少有查到因生產或銷售特供酒而被依法追究責任的企業。
數年來,茅臺能夠公然違反相關規定生產“特供”、“專供”等產品,到底原因何在?知名酒業專家、溫和酒業總經理肖竹青表示,企業頂風違規,一方面是因為利益驅使下誘惑太大;另一方面就是違法成本太低,執法不嚴。另外,還有一般能夠尋求開發專供酒的都是有背景的人,應該是“得罪不起的”。
肖竹青還表示,“馳名商標”這樣的字樣都被禁止印刷在產品包裝上,那么產品包裝上使用“專供”、“特供”等字樣也是變相的廣告宣傳,也是應當禁止的,若違反,也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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