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2-12 23:33:55
對中超公司掛失的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的做法,律師表示,從程序上來說,中超公司只要所走流程合法,就有權利重新申請刻章,這屬于公司正常的管理行為。而目前持有印章的蘇小春則表示,“用‘丟章’的方式欲拿財務權,我認為這也不是誠實的做法”。
每經編輯 每經記者 陳耀霖 每經編輯 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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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聯賽開幕還有不到一個月時間,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超公司)卻提前搶了“風頭”。
近日,一條啟事引起了外界的注意:中超公司在《北京晚報》刊登了一則聲明,稱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及法人名章不慎遺失。就在網友驚詫時,中超公司前財務總監蘇小春又對外發聲,稱兩枚印章在他手中,并沒有遺失。他還指稱,自己每天都會去足協上班,中超公司刊登啟事只是為拿回財務審核權。
將中超版權賣出5年80億元的天價,2016年收入達到15億元的中超公司上演了一出“丟章”懸案。為何蘇小春持有印章,中超公司卻要登報稱已遺失?如果蘇小春持有印章,中超公司登報稱遺失的做法是否合法?
為何不直接交出印章?
在2月8日出版的《北京晚報》上,一條啟事引起了外界的注意: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刊登了一則聲明,稱“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7109340866)不慎遺失財務專用章及法人名章,特此聲明。”
一石激起千層浪,這條被“藏”在《北京晚報》第18版的啟事被網友截圖并上傳后,立馬引起了大眾關注——財務專用章、法人名章均為公司的重要用章,在公安局備案并擁有專屬的代碼。中超公司竟弄丟了財務章和法人名章,較為蹊蹺。
在遺失聲明登出后,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前財務主管蘇小春對《新京報》表示,中超公司這兩枚印章目前在他手中,并未丟失。
2月12日上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也聯系到了蘇小春,他表示:“印章確實仍在我手中。中超公司知道印章并未丟失,只是想通過登報掛失的方式重新制作新的,讓我手里的公章作廢。”
根據相關規定,公司登啟事作廢舊公章,掛失聲明三天之后,就可以開一個公安部門的證明,并重新刻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名章和財務章。一旦新印章刻好后,蘇小春原來的公章也將就此作廢。
“我原來是足管中心的財務主管,自從新的中超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財務章和法人名章一直都在我手中。財務賬目也都要經我審核、蓋章才能通過。我的職位就是當時中超公司的財務總監。”蘇小春表示。
那么,財務總監為何不直接交出印章,反而讓中超公司走上了“登報掛失”的道路呢?
據了解,2017年1月時,中超公司曾召開董事會,決議取消蘇小春的財務審核權,要求其交出兩枚印章。作為公司監事的蘇小春沒有到場,此后,他認為會議的程序、理由都不符合相關規定,因此拒絕接受這次決議。
“如果交出這兩枚印章,我認為就是我業務上、責任上的雙重失職。當時的董事會流程不合規,決議就應當是無效的。公司現在又用‘丟章’的方式欲拿財務權,我認為這也不是誠實的做法。”蘇小春表示,中超公司若走正常渠道,那他沒有理由不配合。目前,足協所在地區的公關機關已經就此事展開調查。
為了解更多,記者致電中超公司副總經理陳永亮,在說明來意后,對方以“目前不方便說什么”為由婉拒了記者采訪。
雙方糾葛起于2015年
目前仍擔任中超公司監事的蘇小春,實際上已是一位中超“老臣”。蘇小春介紹,早在1994年時,他就進入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下簡稱足管中心),并在2007年時競聘為財務主管,此后多年負責財務工作。
“我可以說參與了中超公司的整個創建,包括從籌備到運行。當時中超公司在工商局注冊,也都是我全程辦理的,我還是工商局蓋章時的被委托人。”蘇小春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談起了往事。
雙方糾葛開始于一年多前。據悉,2015年9月,“足管中心”根據足改方案和《中國足球協會調整改革方案》,要求工作人員根據個人意愿一次性選擇去留,蘇小春選擇進入中國足協工作,但“足管中心”又于2015年11月23日將蘇小春調往國家體育總局財務管理和審計中心。
蘇小春對此不接受。隨后,其將“足管中心”訴至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后者作出“足管中心”繼續與蘇小春履約的裁決,并要求其補發蘇小春相應的工資。“足管中心”不服裁決,曾于去年3月8日將蘇小春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理由為“因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事實發生重大變化,原告認為已經無法繼續履行合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足管中心”敗訴。
“在改革的時候,足協給了我們兩個選項,A是留在足協,B是跳出體制。我選擇了A,但在崗位選擇上,領導當時以‘保護我’為由要把我調離原崗。我覺得我一個會計,想不通有啥可被保護的,因此難以接受,沒想到事情成為這樣。”蘇小春對記者表示。
雖然打贏官司,繼續回到足協上班,但在蘇小春看來,自己似乎已成為“不受歡迎的人”。他稱,在官司以后,雖然工資恢復,但自己的實權并沒有恢復。他還說,公司另聘了財務主管,他每天仍然打卡上班,準點下班,沒有實質工作內容。他還通過短信告訴記者,“我一直在中國足協上班,在8層。中超公司在9層,他們(以前)都是來我辦公室簽字的。”直到近日出現“丟章”一事。
律師:登報掛失是公司正常權利
如蘇小春所言屬實,那么中超公司登報丟失財務章、法人名章的做法是否合規呢?
北京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光昱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是否得知印章丟失,屬于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涉及法律。從程序上來說,只要所走流程合法,公司就有權利重新申請刻章,這屬于公司正常的管理行為。
“不過一般來說,公司的財務章歸財務管理,而法人章應該是由公司法人管理,兩個章不應該在一個人手中。”李光昱律師補充說。
在此事中,另一個爭議的焦點在于,中超公司取消蘇小春財務審核權的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潘錦分析稱,從流程上來說,公司召開董事會并進行決議,只要符合相關的公司章程,做出的決議就有法律效力,并不一定非得要監事在場。從內容上來說,決議內容只要不違背《公司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公司無論做何決策都屬于正常管理經營行為。
“一般來說,董事會會議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作出的決議經過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則有效。不過,決議內容不能明顯違背相關法律,例如在相關的人事任免上,不能隨意開除員工,無理由停發薪水等,否則違背《公司法》就要進行賠償。”潘錦律師表示。
“中超公司‘丟章’一事不應只看作個案,而是中國體育改革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我想這也給各個體育協會們提了個醒。在改革過程中,任何決策應當遵循程序正義,行政力量尊重個人利益。如果長官制、家長制的作風代替了程序正義、法制意識,類似的個案可能還會層出不窮。”關鍵之道體育資訊公司CEO張慶對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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