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2-28 00:33:56
熊錦秋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在2月26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資本大鱷’侵害中小投資者的賬要算的,我講的都是針對行為。但是,不能因為看到哪種行為就推定是某個人干的,這中間有很長的距離。發現行為的蛛絲馬跡,要通過調查分析才能找到人。”值得關注的是,這其中提到了“推定”概念。
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尤其是內幕交易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特殊性,如果沒有取得目擊證據等直接證據、而行為人又拒絕承認,要認定違法違規就很難。為解決這個問題,在證券市場就需適度使用推定的辦法。所謂推定,是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它可以免除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并把證明不存在推定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于對方當事人。
目前對內幕交易,或可說已部分采用了推定辦法。2011年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和2012年最高法、最高檢出臺的《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有相關規定。要認定內幕交易,有時行為人也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來洗脫嫌疑,如果其反證不力,就可認定內幕交易行為、甚至構成內幕交易罪。
現在的問題或許不是“推定”能否在資本市場使用的問題,而是能否進一步拓展使用的問題,比如,對市場操縱的認定是否也可適用?
要認定市場操縱,當前一個必要條件是要認定市場操縱的主觀故意,但對“主觀故意”如何認定?美國證監會就主張,既然深查一個人的精神深處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通常被告沒有招供的案子中,只要有“相應證據”證明行為人價格變化或為引起價格變化而人為采取措施,表面上看來建立了操縱的目的,即可推定目的的存在,除非被告能夠提出反證推翻。同理,在A股市場,只要行為人發生自買自賣、連續交易巨量拉抬等行為,筆者認為就可推定其存在市場操縱的主觀故意,除非行為人能夠提供有力反證。
但“推定”也不是亂來,舉證責任也不能隨便強加給行為人,這其中要掌握的重要原則就是應由概率來決定舉證責任。對于一個待證事實,依照人們生活經驗及統計數據,發生的概率較高,那么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不負舉證責任,而由相對人就該事實的不發生進行舉證。
A股市場一些股票大起大落,中小投資者飽受摧殘,這其中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資本市場任何行為都是有數字記錄的,監管部門要做的,就是通過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化工具查找違法行為的蛛絲馬跡,再追根溯源,找出元兇,予以嚴懲。而作為市場主體,對于一些容易引起誤會但又很有必要的交易行為,要注意保留交易合法合規的證據,以供今后自證清白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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