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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管新規解讀之互金影響:監管劃底線 互金平臺變換“概念”躲避監管沒門!

    每日經濟新聞 2017-11-19 01:29:47

    《征求意見稿》第29條指出,“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對互金行業的影響可能并不大,因為這一年專項整治,主要做的就是清理這幾種互聯網金融亂象,對這種政策的出臺,市場自身應該是比較能夠認可的。而這些規定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底線,不能觸碰的紅線。

    每經編輯 每經實習記者 邊萬莉 每經記者 向江林    

    每經實習記者 邊萬莉 每經記者 向江林

    近年來,資管行業規模迅速擴大,產品多層嵌套導致金融行為不透明、剛性兌付導致道德風險、高杠桿加劇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導致監管套利等問題增加了金融系統性風險。

    11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如何理解這份文件對于互金行業的意義呢?對此,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方頌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資管新規進一步明確了什么叫合法,什么叫非法,在保護合法打擊非法這方面的作用是比較大的。

    方頌進一步分析稱,互金行業也有從事非法集資的,對似是而非的平臺,它自稱是網絡理財,不是P2P,不能按照P2P的規定去監管。以前監管政策是空白,地方監管部門就經常束手無策,現在有了這個規定就好辦了。

    對于合規互金平臺影響不大

    《征求意見稿》第29條指出,“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銀湖網CEO郭輝認為,這是對過往雜亂無章的資產管理行業進行專業約束,引導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銷售渠道在國家規定的、受國家監管的金融機構進行,杜絕非金融機構從事業相關業務帶來行業風險。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目前來說,特別是互聯網金融企業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包括很多的電商平臺,在銷售金融產品時候,的確存在資質疑問。從當前的管理規定上來講,互聯網金融企業不是金融機構,原則上它是不能發行和銷售的。但是從這個規定來看的,的確給很多互聯網金融平臺,尤其并不是發行和銷售而是代銷的平臺開了一個口子,當符合國家規定允許的情況下,或者有一定牌照管理的情況下,它可以代銷產品,雖然《征求意見稿》沒說“另行規定”是什么,但是應該是按照目前已有的發行金融產品代銷規定進行執行。

    他還表示,對互金行業的影響可能并不大,因為這一年專項整治,主要做的就是清理這幾種互聯網金融亂象,對這種政策的出臺,市場自身應該是比較能夠認可的。而這些規定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底線,是不能觸碰的紅線。

    方頌告訴記者,有的資產管理公司某些業務是處于邊緣地帶的,甚至就是非法集資,但是金融辦都管不了,因為一直沒有一個規定從邊界上進行界定?,F在有這樣一個規定還是挺好的,因為現在大量的非法集資都是借資產管理的名義來開展。對互金行業的意義也是如此,互金行業也有從事非法集資的,對似是而非的平臺,它自稱是網絡理財,不是P2P,不能按照P2P的規定去監管。以前監管政策是空白,地方監管部門就經常束手無策,現在有了這個規定就好辦了。

    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理念

    《征求意見稿》第29條還提出,“非金融機構依照國家規定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本意見關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

    對此,尹振濤認為,目前大多數的資產管理類產品都已經有投資者適當性的這種管理要求,也就是投資者門檻。但是互聯網金融的很多手段,就是突破這個門檻把產品進行拆分、打包或者是分散給不同的老百姓,這是目前風險最大的一個環節。再從這個監管規定上來講,就是繼續貫徹原有的投資者適當性的管理要求,針對每一種不同類的產品約束不同的準入門檻,避免互聯網企業通過技術手段去突破監管。

    關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第6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對資產管理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于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當下,互金平臺投資者教育方面的工作開展得如何呢?在執行過程中又會遇到哪些困難呢?

    郭輝表示,無論是線上的醒目提示、網貸知識課堂或者線下的投資人見面會等都在持續地開展,網貸行業的投資者教育意識和行動都在加強。從平臺角度來說,執行中的最大難度是我國投資用戶的風險意識亟待全面提升,短時期內難以實現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提升到很理性的狀態。然而從長遠來看,持續進行投資者教育,降低平臺因兜底、剛兌等帶來的運營壓力,騰出更多的精力、資源和時間進行服務升級、產品優化、合規調整,最后推進行業理性持續發展。對資產管理機構的嚴監管,對于投資者來說,需要加強自身甄別風險的能力,加強風險意識,可能初期比較不適應,但是全社會意識提升,會形成理性投資習慣,最終還是對投資人自身的資金安全負責。

    去剛兌利于整個金融行業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第29條強調,“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并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加重處罰”。

    郭輝認為,從對剛性兌付加重處罰角度來說,是警示從業機構不得從“承諾或者進行剛性兌付”等角度進行宣傳,誤導投資者,從而增加投資風險。對于從業機構來說,卸掉剛性兌付,并非意味著要降低運營能力,也不意味著無視風險。以網貸平臺為例,早期蠻荒發展時期,不乏通過“宣傳剛性兌付”的手段來獲客,實現資金快速積聚。網貸監管規定出臺后,網貸重心轉為加強投資者教育,側重合規調整,加強內部科技手段創新和精細化運營等方式,投資者并未因沒有了剛性兌付的承諾而放棄網貸理財,反而理性投資環境下,行業整體交易持續穩步增長。所以“去剛兌”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幫助資產管理行業從扭曲的道路上回到正軌,形成“從業機構發揮金融中介價值、投資者了解風險等級,機構脫離兌付獲客和交易的怪圈,轉向提升服務能力和用戶體驗等方面”的良性發展局面。

    尹振濤告訴《每日經濟新聞》的記者,管理規定非常明確,現在的資產管理類產品都是這個表外的,都是不保本不保息的,也就是不能有剛性兌付的承諾。如果嚴格執行的話,P2P不管是代銷,或者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發行自己產品,都要遵守這樣的規則。去剛性兌付的要求對整個金融行業發展是有利的,資產管理類產品本身是有準入門檻的,并不是鼓勵所有老百姓都去買高風險高收益的產品。

    在尹振濤看來,如果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每個客戶都應該去承擔自身的選擇,資產管理產品和銀行存款類產品還是有本質的區別。從投資人角度,也不能想著無風險的收益,光想著掙高收益的錢,而不承擔風險,這個市場是不存在的。既然獲得高收益,必然會面臨著高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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