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11-29 22:53:17
在下水煤合同定價機制方面,《通知》明確,供需雙方應繼續參照上年度“基準價+浮動價”的辦法協商確定定價機制?;鶞蕛r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執行。下水煤指的是通過水路運輸的煤炭,一般將5500大卡環渤海動力煤作為下水煤的標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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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發布《關于推進2018年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在下水煤合同定價機制方面,《通知》明確,供需雙方應繼續參照上年度“基準價+浮動價”的辦法協商確定定價機制。基準價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執行。下水煤指的是通過水路運輸的煤炭,一般將5500大卡環渤海動力煤作為下水煤的標準品。時至年底,諸多煤炭企業與電企已陸續簽訂了中長期合同。據《證券日報》報道,2018年長協基準價與2017年相同,為535元/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為保障履約率,《通知》明確要求,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2018年中長期合同履約率應不低于90%。而對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業,在有關優惠政策上給予傾斜;對不履行合同的企業,實施必要的懲戒,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繼續采用協商確定定價機制
《通知》明確,支持多簽中長期合同,其中,中央和各省區市及其他規模以上煤炭、發電企業集團簽訂的中長期合同數量,應達到自有資源量或采購量的75%以上,鐵路、港航企業對中長期合同在運力方面要予以優先安排和兌現保障。
價格方面,《通知》指出,對于下水煤合同,供需雙方應繼續參照上年度“基準價+浮動價”的辦法協商確定定價機制。基準價由雙方根據市場供需情況協商確定,對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仍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執行。
近期,諸多煤炭企業與電企已陸續簽訂了中長期合同。據《證券日報》報道,近期,神華集團、中煤集團等煤炭企業與國電集團、華電集團等電力企業分別簽訂中長期合同,簽約量達到1.3億噸。年度長協價仍由基準價+浮動價組成,而基準價與2017年相同,為535元/噸。
一位煤炭行業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有的煤企報價高達570元/噸,而有的電企為避免虧損,提出的報價是在470~480元/噸左右,僅報價價差就相差100元/噸,兩者間存在分歧。
對于《通知》要求的基準價按不高于2017年度水平執行,上述人士表示,535元/噸的基準價對煤企來說仍有一定利潤空間,對電企來說,雖然盈利空間小但是相對今年較高的煤炭市場價而言,也是能夠接受的。
近期,受政策調控影響,持續火熱的煤炭市場逐漸回歸理性,煤炭價格平穩回落。11月29日,秦皇島煤炭網數據顯示,環渤海動力煤價格指數與上期持平,結束了連續七期下降的局面,本期報收于576元/噸。
而在鐵路直達煤合同定價機制方面,《通知》要求,鐵路直達煤供需雙方也應參照“基準價+浮動價”機制協商確定合同價格。對雙方協商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按雙方商定的意見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以下意見執行:即基準價由下水煤基準價格扣除運雜費后的坑口平均價格和供需雙方2017年月度平均成交價格綜合確定,兩類價格權重各占50%。浮動價可結合環渤海煤炭價格指數、CCTD秦皇島港煤炭價格指數、中國沿海電煤采購價格指數綜合確定。
在近日舉辦的2018年度全國煤炭交易會上,國家發改委副主任連維良強調,要早簽、多簽、實簽中長期合同,簽實就是供需雙方要多簽有量有價、違約有賠償措施的一年及以上的中長期合同,并鼓勵簽訂更多的直購直銷合同。
多舉措保證合同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鼓勵多簽有運力方參與的三方中長期合同,探索產運需三方和社會征信機構參與共同簽訂四方合同。
對于引入社會征信機構參與,易煤研究院研究員張飛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社會征信系統能夠對企業履約情況能夠更好進行量化考核,保證履約情況。
連維良近期表示,第三方信用機構對2017年中長期合同執行的數據進行了采集,結果顯示履約率超過90%,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企業簽約率偏低、部分合同質量偏低,有量無價,不利于執行等問題。
對此,張飛龍表示,過去煤價一漲,上游煤企就不履約。煤價一跌,下游電廠就不履約。這種情況在今年4月國家發改委下發文件要求加快簽訂和嚴格履行煤炭中長期合同后有所好轉,今年履約率明顯提高,但是卻還面臨運力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未能履約問題。
張飛龍舉例說,運力緊缺的時候,很多煤炭在上游發不出去。以及北方港進入冬季后出現壓港等情況,都是導致履約率下降的因素,所以在簽訂中長期合同時,需要運力方也參與,使得鐵路、航運在安排運輸計劃時可以優先考慮煤炭運輸等方面,保障履約情況。
《通知》對于明年的履約率也明確規定,即全年中長期合同履約率應不低于90%。
值得注意的是,為保證履約,國家發改委將會同有關方面加強指導,重點對20萬噸以上的中長期合同進行監管,對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考核,并委托第三方征信機構開展中長期合同簽訂履行信用數據采集,建立動態信用記錄,適時公布有關履約信用狀況。
此外,《通知》還明確,還將建立和完善合同履行考核評價措施,在企業相關項目核準審批、運力調整、價格監管和信用約束等方面,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業,在有關優惠政策上給予傾斜;對不履行合同的企業,實施必要的懲戒,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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