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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分組審議 委員建議明確僅以投資為限承擔所投企業債務

    每日經濟新聞 2017-12-23 17:02:02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新增一條規定,即第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但是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每經編輯 李可愚 周程程    

    每經實習記者 李可愚 每經記者 周程程

    每經編輯 陳星

    12月22日上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此前在初次審議期間,一些地方和合作社提出,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資、從事農產品深加工以及其產品進入超市銷售等方面存在諸多限制,建議法律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參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在修訂草案第六條增加一款規定: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新增一條規定,即第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但是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在當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上述草案二審稿中的第十九條,引發了討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列席本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劉玲表示,草案二審稿第十九條主要是結合草案的第七條規定,內容非常豐富。但這部法律的主體80%是農民,對于農民來講,第十九條的內容非常深奧。合作社在出資的時候,讓農民考慮投資是否成為連帶責任的出資人是比較難的。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說不是研究民商類法律的人,對這一條后面禁止性條款的規定可能會理解不到位。

    劉玲詳細說,“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這一句很好理解,“但是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中哪些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真正的農民或者其他老百姓并不是很清楚,而這部法律的功效主要是實施過程中沒有爭議,而且要讓這個法律的主體農民一看就清楚,一看就明了。所以,建議對這個條款要明示。

    “像實踐中的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合伙企業是一類,聯營也是一部分,但是農民是不知道的,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也可能產生分歧。如果引起爭議,在實踐中確實投資了,成為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或者聯營企業的出資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判案的時候,有的可能會確定為有效,有的也會確定為無效,所以我建議法律委員會能夠再斟酌這個條款,能夠像草案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董事、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樣,是用條文列舉的形式,清晰規定哪幾種行為是不可以做的。建議考慮第十九條能否再明確。”劉玲說。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明雯也直言,第十九條中的“但是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句話理解費勁,建議修改為“僅以投資為限,承擔所投資企業的債務”。

    “因為所投資的公司應該是一個法人,這個地方限制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不能成其連帶責任人,如果限定為僅以投資為限來承擔所投資的企業債務,那就非常明確了。”王明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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