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 2018-01-31 11:56:40
CRD修改方案及歐盟理事會、歐洲央行相關意見中仍有部分內容需再斟酌。一是目前中國監管當局尚未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提出任何類似設立IPU的要求。二是考慮到潛在合規成本可能高于預期監管效果,希望歐盟當局能夠重新考慮設立IPU門檻為300億歐元的要求……
3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發布《關于設立歐盟中間母公司的聯合意見書》。此意見書是對歐盟委員會2016年11月發表的《關于進一步增強歐盟銀行業風險抵御能力的政策提議》所做的評論,特別針對《資本要求指令》(CRD)第21b條款。該條款要求在歐總資產超過一定標準的非歐盟金融集團在歐盟設立中間母公司(IPU)。
意見書表示,中國監管當局歡迎歐盟理事會2017年11月27日發布的相關意見,尤其是取消“任何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無論在歐有幾家子行,均需成立IPU”的要求。這一調整將有利于實現其監管目標,使IPU相關要求更有彈性,并降低非歐盟金融集團相應組織架構調整的復雜程度。
但CRD修改方案及歐盟理事會、歐洲央行相關意見中仍有部分內容需再斟酌。一是目前中國監管當局尚未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提出任何類似設立IPU的要求。二是考慮到潛在合規成本可能高于預期監管效果,希望歐盟當局能夠重新考慮設立IPU門檻為300億歐元的要求。三是希望歐盟當局能夠重新考慮,不將非歐盟金融集團分行的總資產納入資產計算范圍,且分行不納入新成立的IPU。四是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相關監管規定需進一步明確。
意見強調,盡管在歐中資銀行主要通過擁有銀行牌照的子行、分行開展業務,但還設有少數非銀機構。中國監管當局與歐洲央行有同樣的關切,認為需要進一步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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