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12-20 22:25:39
12月19日,一則85℃把光明告了的新聞在網上迅速傳開,下午17時左右更是登頂微博熱搜,引發廣大網友的討論。有網友評論道,建議85℃先把專業溫度計廠商都告一遍。
每經記者 陳祺欣 每經實習編輯 梁梟
12月19日,一則85℃把光明告了的新聞在網上迅速傳開,下午17時左右更是登頂微博熱搜,引發廣大網友的討論。一個是臺灣的面包企業,一個是上海的老牌牛奶,怎么突然牛奶被面包給告了?說好的“面包牛奶都會有的”呢?
原來,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食達人)于2003年創立85℃品牌,先后取得了四個“85℃”的注冊商標且目前均在有效期內,而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乳業)某幾款牛奶的包裝盒上標了“85℃巴氏殺菌乳”等字樣。美食達人認為,光明乳業在優倍系列產品外包裝上的顯著位置使用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85℃,在廣告宣傳中亦突出使用了85℃,侵害了其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016年5月,美食達人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光明乳業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光明乳業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美食達人的注冊商標在先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光明乳業在相關產品上標注“85℃”不屬于正當使用,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美食達人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侵權行為,侵犯了美食達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判決光明乳業立即停止侵犯美食達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美食達人經濟損失40萬元及合理開支5.95萬元。
一審判決后,光明乳業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光明乳業認為,85℃僅是一個溫度數值,是對文字原始含義的使用,其在優倍系列鮮牛奶的生產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殺菌技術,該項技術的工藝參數為85℃、15秒,故在牛奶產品的包裝盒上標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藝特點,不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12月14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訴人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美食達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美食達人將構成溫度標準表達方式的“85℃”的各元素適用不同字體進行不同排列后,客觀上增強了該標識的顯著性而獲得注冊,但也限制了其受保護的范圍。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光明乳業的行為僅是為了向相關公眾說明其采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工藝特征,仍屬于合理描述自己經營商品特點的范圍,并非對美食達人注冊商標的使用,而是對溫度表達方式的正當使用。
美食達人從未生產過被控侵權商品(牛奶),也未在牛奶商品上使用過涉案商標,故在牛奶商品上相關公眾對于美食達人并無多少認知。而光明乳業在牛奶等乳制品商品上享有的“光明”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公眾即使看到光明乳業的商品外包裝也自然會認為包裝上標注的85℃是光明乳業采用的巴氏殺菌技術的溫度,而不會認為是美食達人生產的商品。
因此,光明乳業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85℃標識行為屬于對溫度標識的正當、合理使用,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不構成對美食達人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據此,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7萬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194元,均由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12月19日,光明乳業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以法院的判決為準,判決公正,我們支持;對方的行為和目的我們不予評價。不過這幾天,網友很多支持的聲音,我們感受到了,很感動,特別感謝大家的支持,我們的初心還是做好牛奶,關注消費者的需求,做高品質的牛奶才是我們的目標。”
光明乳業還表示,目前光明優倍奶已實現技術升級,改為了75℃殺菌,也就是說,包裝上的85℃已經成為了歷史。
不過在12月19日下午,網友們把“光明被85度C告了”話題送上了微博熱搜第一,展開了大量的討論,還出現了許多“神評論”。數據顯示,該話題的閱讀已達2億次,討論有1.1萬條。不少網友認為85度C此舉是在蹭熱度和“碰瓷”,絕大部分都選擇支持光明。
新浪微博用戶@Lemon:就光明的知名度,還需要沾85度C的光?;@declst:我把0°到100°都注冊了,看哪種酒還敢標;@ 吳慕橦:建議85℃先把專業溫度計廠商都告一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官網查詢發現,美食達人還曾在2014年和2016年申請過“85”、“八五”等商標。
上海市恒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如意對上述商標侵權案點評認為,在被控標識與涉案商標近似性判斷中,事實查明與法律認定不可相互摻雜。該案例中,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對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進行兩兩比對的事實查明中,既包括了將兩者比對的客觀事實,也摻雜了一審法院對于兩者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相同的法律認定。而在事實查明部分進行法律認定,明顯有悖于判決書的撰寫格式。
楊如意稱,實踐中,在標識兩相比對時,比對者往往會以相關公眾的視角摻雜裁判者的主觀判斷,而脫離標識本身的客觀事實,將事實認定與法律認定混雜,導致相同或近似的事實判斷與法律上混淆的判斷混為一體,先入為主地形成循環性雙重評價,最終導致事實認定的偏離。本案二審法院對此予以了糾正。
“無論是商標性使用或是正當性使用的判斷,在比對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相似程度、具體使用方式的基礎上,最終還是要回歸到使用行為是否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這一終極標準上,以合理界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楊如意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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