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12-26 17:32:52
保健食品經營者以電話形式進行保健食品營銷和宣傳時,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療單位、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每經記者 周程程 每經編輯 陳星
12月2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電話營銷行為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發布公告,是為了配合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從而進一步加強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電話營銷行為管理。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的《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方案》,自2018年7月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為期一年半的綜合整治騷擾電話專項行動。
公告顯示,保健食品經營者以電話形式進行保健食品營銷和宣傳時,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作虛假或者誤導性宣傳;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療單位、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為產品功效作證明;不得虛構保健食品監制、出品、推薦單位信息。
公告要求,電話營銷的保健食品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要求,不得在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中夸大功能范圍,進行虛假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監督檢查。公告顯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把電話營銷列入保健食品日常監督管理重要內容,督促企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規范電話營銷行為。重點加強保健食品虛假宣傳、明示或暗示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等行為的監督檢查。
此外,還將加強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檔案,根據電話營銷監測和消費者投訴等情況,把有重大違規行為的保健食品電話營銷舉辦者、品種納入監管“黑名單”,相關行政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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