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3-27 21:38:09
每經記者 張喜威 每經實習編輯 易啟江
企業還不起約1.5億貸款,這名行長想了個“妙招”:調用3000萬元,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分七次從中信銀行曲靖分行貸款約1.5億,用于償還該公司到期貸款。
最終,中信銀行曲靖分行這名原行長給自己挖了個坑:由于1.498億無法收回,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創意圖 來源:攝圖網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中信銀行曲靖分行原行長李超、中信銀行曲靖分行原行長助理兼龍澤園支行行長奎曉明和中信銀行曲靖分行原行長助理兼風險主管袁敏濫用職權,導致中信銀行發放給云南信隆農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隆公司)的1498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根據一審判決和終審裁定,李超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而奎曉明、袁敏也因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和一年,其中袁敏緩刑一年。
據了解,信隆公司是曲靖市一家經營化肥、農膜、農副產品、橡膠制品、鋼材銷售、貨物進出口的公司,注冊資金1.0666億元。2018年6月,信隆公司的營業執照已被曲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
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2月,信隆公司在中信銀行曲靖分行的5000萬元貸款到期,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表示無力還款。而時任中信銀行曲靖分行行長的李超、時任中信銀行曲靖分行行長助理兼龍澤園支行行長奎曉明幫助聯系資金,由何某向他人借款5000萬元,用于償還這筆到期貸款。
隨后,信隆公司在中信銀行曲靖分行的14980萬元貸款也于2015年7月到期。
2015年7月24日,中信銀行昆明分行信用審批委員會同意給云南信隆農資有限公司授信15000萬元,授信方案要求云南大為制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個人連帶責任保證。
然而,2015年7月27日、28日,在云南大為制氨有限公司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李超及奎曉明、袁敏調用3000萬元資金,以“借新還舊”的方式分七次從中信銀行曲靖分行貸款14980萬元,用于償還信隆公司2015年7月在中信銀行曲靖分行到期的14980萬元貸款。
據奎曉明供述,貸款之前,他跟李超匯報過貸款擔保手續不全。而時任行長助理兼風險主管的袁敏則在知道缺少擔保合同不能夠貸款的情況下,最終同意放款。袁敏供述,2015年7月27日,李超、奎曉明先后打電話給她,說信隆公司的貸款已經到期,當天必須放款,欠缺的擔保手續過后可以補,她要求銀行當時在場的人員簽下承諾函后就同意放款。
上述操作最終致使中信銀行發放給信隆公司的14980萬元貸款無法收回,造成了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資料顯示,李超,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漢族,中共黨員,大學文化。2012年2月10日,經中信銀行昆明分行黨委決定,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曲靖監管分局核準任職資格,聘任李超為中信銀行曲靖分行行長。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而奎曉明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2017年12月16日刑滿釋放;袁敏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審。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11月7日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后,李超不服提出上訴。
李超認為,其身份并非國有公司人員,在授權經營模式中,且實行審貸分離、職責分明、崗位分離的分權制衡的經營機制中,不能也無法獲得具體貸款的權力,其沒有職權來決定本案對信隆公司的貸款,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喪失了前提和基礎,在無法確定犯罪后果的情況下,又無法將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聯系起來,不應對其定罪并科以刑罰,要求二審改判其無罪。
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終審中認為,李超及奎曉明、袁敏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該組織在國有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出資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法院認定,李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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