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2019-06-27 18:05:09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6日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和繼承編草案二審稿?;橐?、家庭、繼承、遺囑……這些牽動著每個家庭成員切身利益的“家務事”,引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熱烈討論。
結婚需要啥程序?離婚財產咋分割?與會人員圍繞婚姻家庭編草案中的熱點內容,各抒己見暢所欲言。
張蘇軍委員建議將法定結婚年齡調整至男女均為18歲:“我國婚姻登記人數逐年下降,降低婚齡雖然不能直接扭轉結婚人數下降和老齡化上升的趨勢,但配合其他一系列鼓勵生育的政策,相信能逐步解決。同時,這也與民法總則中關于成年的年齡規定相一致”。
龐麗娟委員表示,自從強制婚檢被取消以后,我國新生兒患有先天性殘疾、家族遺傳病的比例有所增加,給家庭帶來很大痛苦,建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恢復婚檢制度。
乃依木·亞森委員建議在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增加規定,當一方要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當一方因這些原因造成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失時,僅分割財產不足以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應當允許利益損失一方追償。”他說。
在繼承編草案方面,繼承人的資格范圍和遺囑的有效性等成為與會人員的關注焦點。
劉修文委員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人口平均壽命不斷提高、個人財產和可繼承遺產顯著增加,有必要在調整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增加替補繼承制度、后位繼承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突破。
馬志武委員也認為,在四代同堂的情況下應當至少允許重孫子女的繼承權,建議在民法典繼承編中擴大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陳斯喜委員建議,將草案中“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的規定,修改為“有公證遺囑的按公證遺囑辦理,沒有公證遺囑的,其他的遺囑以最后遺囑辦理”。他表示,有的老人在糊涂情況下,被身旁人誘騙立下遺囑,并不能反映其真實意愿,法律應當區別情況對待。
新華社 白陽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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