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6-26 15:46:40
每經編輯 黃勝
6月2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杭州市監委對上海銀保監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韓沂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韓沂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決策部署不力,棄守監管職責,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并轉移隱匿贓款贓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購物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等活動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由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費用;違反組織紀律,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系;家風不正,對配偶失管失教、放任縱容;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韓沂身為黨員領導干部,背棄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缺乏政治意識,受錯誤思想腐蝕迷惑,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甘當“兩面人”;長期擔任部門和單位“一把手”,棄守政治機關職責使命,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陽奉陰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敷衍塞責。律己不嚴、頂風違紀,置黨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顧,屢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思進取、心態失衡,背離監管初心使命,一心謀求個人待遇;貪欲膨脹、觀念扭曲,信奉“權能生錢”,將公權力異化為利益交換的籌碼。其行為嚴重損害監管形象和監管權威,嚴重破壞所在部門和單位政治生態,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腐敗問題與金融風險相互交織的典型。韓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以后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韓沂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韓沂政務開除處分;按程序撤銷其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其上海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杭州市監委研究,決定將韓沂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韓沂,男,漢族,1963年8月出生,山東鄒城人,碩士研究生,198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同月參加工作。
1985年7月至1990年11月,在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工作;
1990年11月至1993年3月,任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計劃處處長助理;
1993年3月至1995年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計劃處副處長;
1995年2月至1996年1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副行長;
1996年11月至1999年1月,任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銀行處處長(期間:1995年9月至1997年3月在浙江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在職學習);
1999年1月至2001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銀行監管一處處長;
2001年8月至2003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銀行管理處處長;
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任浙江銀監局辦公室臨時負責人;
2004年2月至2004年10月,任浙江銀監局辦公室主任;
2004年10月至2009年1月,任浙江銀監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任湖北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1年9月至2015年1月,任浙江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國銀監會現場檢查局局長;
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任上海銀監局黨委書記、局長(期間:2017年任上海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2018年任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任上海銀保監局籌備組組長;
2018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上海銀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
2021年12月,被免去上海銀保監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
2022年2月,被撤銷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
2022年5月,被終止上海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浙江省紀委監委)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40098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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