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0-12 23:25:15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信息發展(SZ300469,股價13.10元,市值26.87億元)近日收到深交所監管函,2020年5月27日公司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子公司辦理4000萬元應收賬款保理提供擔保,公司未審議、披露上述擔保事項,也未在2020年半年度及年報中披露上述擔保事項。而在去年和前年,公司因年度業績預告與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凈利潤存在差異且未及時修正,已兩次收到深交所監管函。筆者認為,對上市公司小毛病屢教不改的現象,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
交易所在監管函中,往往要求公司重視相關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但一些上市公司把交易所的要求當作耳旁風,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小錯不斷,屢教不改、屢栽跟頭,今年犯的錯,明年接著犯。
對于市場主體一些尚不構成違法或雖構成違法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違規行為,證監會可采取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包括監管談話、出具監管關注函或警示函、責令改正等。交易所對違規行為則可實施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自律監管措施包括口頭警示、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限期改正等十多種,紀律處分包括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相關職務等十多種。應該說,無論是證監會還是交易所非行政處罰類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都是形式意義大于實質意義,比如交易所監管函對涉事主體要求下不為例,市場主體一般不會由此產生實質性利益損失。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這不僅應作為為人處世的人生觀、價值觀,也是證券市場應該極力打造的市場價值觀或市場環境。人們相信善惡終有報,一次次的善行即便再小最終也可能帶來福報,一次次的惡行即便再小最終也可能帶來惡果。證券市場作為法律規則極度嚴密的領域,完全可以將人們善惡終有報的價值期望轉化為現實。
在證券市場,讓惡有惡報或者說違規累積懲罰制其實已有類似做法。比如按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最近三十六個月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則無資格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這樣屢次三番不痛不癢的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累積起來就成為強大的懲罰或制約。另外,在重大違法退市制度中,上市公司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等,也構成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需要強制退市,其中對違法情節也有累積處罰的做法。
要治理市場主體屢教不改、小錯不斷行為,筆者建議,可對各違規行為實施累積負分懲罰制。也就是說,交易所可將上市公司等主體受到的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證監會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交易所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證監會行政處罰等實質性懲戒除外)進行賦分,也即對各類監管措施、紀律處分都公平公正地賦予相應分數的負分,在任何三十六個月時間段內積分達到一定數值,則予以一個累積懲罰。
累積懲罰可考慮分為兩種,一是收取懲罰性違約金。證券市場各個市場主體種種行為之主要目的,無非就是一個“利”字,市場主體小毛病不斷,只收到監管函等,當然無所顧忌,負分累積起來達到一定數值,由監管機構向其收取懲罰性違約金,市場主體就會產生實際損失,可以矯正其小錯不斷惡習。
二是強制退市。對于上市公司累積負分達到相當數值,可以考慮強制退市,這應是上市公司最為忌憚的懲戒。上市公司多次打擦邊球式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與一次性較大的財務造假行為相比,其對投資者的利益傷害或難分高下,強制退市完全可納入累積懲罰的考量之中。
對小錯不斷、屢屢違規的上市公司而言,可想而知其公司治理水平高不到哪里去,公司業績自然也比較一般甚至糟糕。實施累積積分懲罰制,市場主體一旦違規,就可能離累積懲罰更近一步,這樣市場主體就將如履薄冰,不敢隨意觸碰法律規則紅線,由此可引導市場主體形成遵紀守法意識。而隨著市場主體規范運作意識的加強,也有利于提高整個市場內生創造財富的能力,推動證券市場步入更加健康規范的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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