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0-19 02:30:34
每經特約評論員 曹中銘
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在當前的滬深股市已成常態,但因股權轉讓收到監管部門問詢函的并不多見,二次籌劃易主的黃山膠囊(SZ002817,股價10.10元,市值30.21億元)即是其中的“主角”之一。個中的原因,主要涉及股權轉讓后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的問題。筆者以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出現變更后,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不能變成一筆“糊涂賬”。
國慶節前夕,黃山膠囊發布的一紙公告顯示,實際控制人余春明及其一致行動人余超彪(二人系父子關系)與魯泰控股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余春明將其持有的黃山膠囊8969.95萬股股份轉讓給魯泰控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9.99%。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變更為魯泰控股。
魯泰控股僅有兩位股東,分別是中國信達持股53.54%,濟寧市國資委持股46.46%。盡管有股東持股超過50%,但魯泰控股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表示,由于兩位股東均無法實際掌控股東會、董事會,而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又交給高級管理人員,因此魯泰控股無實際控制人。據此,黃山膠囊公告稱,由于控股股東魯泰控股無實際控制人,故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將進入無實際控制人狀態。深交所因之下發關注函,要求上市公司結合魯泰控股的股權結構、公司章程、董事會成員構成情況、歷次三會運作情況,說明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合理性。
對此,黃山膠囊在《關于對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回復的公告》中表示,中國信達、濟寧市國資委在魯泰控股的股東會、董事會及經營管理層方面均無法對魯泰控股形成實質控制。因此,魯泰控股無控股股東、無實際控制人的認定具有合理性。
資料顯示,余春明、余超彪目前持有黃山膠囊41.51%的股份,為實控人,其他股東持股均不足1%。在受讓29.99%的股份后,魯泰控股將成為黃山膠囊的控股股東。
根據公司法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而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因此,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還是有區別的。上市公司的控制股東,可能并非是其實控制人。同理,上市公司的實控人,或并非是控股股東。
魯泰控股自認無實控人,以及黃山膠囊認定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進入無實控人狀態,筆者以為是值得商榷的。其一,魯泰控股第一大股東持股超過50%,在股東大會上擁有一票否決權,也能對公司的人事安排、重大事項產生決定性的影響。其二,魯泰控股受讓股權后,持股為第二大股東余春明及一致行動人的2.6倍,其他股東持股較為分散,魯泰控股今后在上市公司中的話語權是不言而喻的。其三,在股權還未完成轉讓,且魯泰控股還未對董事會進行改選的情形下,認定黃山膠囊將進入無實控失狀態,不僅草率,也不合時宜。事實上,如果魯泰控股入主后,通過改選董事會并占據多數席位,就控制了董事會,也就形成了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如此,魯泰控股即為黃山膠囊的實控人。
如果上市公司前幾大股東持股比例都較低,且股權較為分散,認定為無實控人無可厚非,但某些存在大股東,且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并不低的上市公司也被認定為無實控人,這一現象并不少見,也有必要引起監管足夠的重視。
實際上,除了公司法外,像新股IPO、重組上市、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等,都涉及實控人問題,也對實控人設置了嚴格責任。某些上市公司自認無實控人,其實就是為了規避監管。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實控人不能成為一筆“糊涂賬”。筆者以為,對于自認無實控人的上市公司,監管部門除了下發問詢函外,也應嚴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認定,以壓實上市公司實控人的責任,防止某些實控人在承擔責任時成為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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