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12-30 15:42:31
每經記者 袁園 每經編輯 馬子卿
12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已于近期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涉刑案件自查發現認定、行政處罰及內部問責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保監會表示,下發《通知》是為更好落實銀行保險機構黨委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增強主動暴露和查辦涉刑案件的內生動力,積極穩妥處置案件風險。
《通知》指出,除根據《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試行)》(銀保監發〔2020〕20號)確定的自查發現案件外,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派駐銀行保險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以下簡稱派駐機構)及其駐在單位的下級單位紀檢機構查辦的案件,派駐機構出具自查發現認定意見并經監管部門審定,可認定為自查發現案件。
監管部門在對自查發現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對涉案機構不予處罰:一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案件涉及的職務犯罪行為與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經營業務范圍無關,且未引發業務風險的。
監管部門在對自查發現案件涉及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時,應對自查發現情節予以考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相關裁量原則,可對涉案機構和案件責任人員從輕、減輕處罰: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是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通知》要求,對屬于自查發現但性質惡劣、涉案金額巨大、引發重大業務風險或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案件,監管部門要依法從嚴處罰。
在堅持從嚴問責的原則下,對主動作為、發現案件的案件責任人員,銀行保險機構可結合實際依規給予區別對待,適當減輕內部問責:一是自查發現案件,問責措施可下調一級(檔);二是自查發現案件,且挽回損失金額占全部涉案金額50%(含)以上的,問責措施可下調二級(檔);三是自查發現案件,無損失或挽回全部損失的,問責措施可下調三級(檔),并可降低一個機構層級進行責任認定。
《通知》指出,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內部績效考核標準,提高各方主動暴露和查辦案件的積極性。各級監管部門在采取監管措施和進行監管評估中,對自查發現案件要區別對待,鼓勵各銀行保險機構主動作為,深挖案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案件風險。對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違規認定自查發現案件的機構及人員,各級監管部門要從嚴查處。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40099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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