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1-31 22:01:51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近日,電科院(SZ300215,股價5.69元,市值43.15億元)就此前召開的董事會合法合規性,回復了深交所的關注函,但似乎仍難解各界疑惑。筆者認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應高度重視公司運作程序的合法合規性。
具體來看,1月12日電科院以書面送達、電子郵件形式發出董事會通知,并于當日召開緊急臨時會議,以6票同意、2票反對通過董事會決議,免去胡醇的董事長職務,胡醇及獨董趙怡超均投反對票。趙怡超認為,本次會議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會議通知時間過短,應為5天。
胡德霖是電科院創始人,目前電科院由胡德霖與胡醇父子實際控制,胡德霖持股24.54%,胡醇持股10.30%,此前幾屆兩人輪流擔任董事長。2021年10月14日胡德霖與其一致行動人胡醇簽署《表決權委托協議》,將其所持24.54%股份對應表決權委托給胡醇行使;在第四屆董事會提名下,2021年11月完成第五屆董事會選舉,胡醇被選為董事長。2022年12月12日,胡德霖向電科院發函,解除了上述表決權委托。
本次董事會臨時會議更換董事長、選舉宋靜波為董事長,筆者未查到宋靜波的持股數量,由于宋靜波并非十大股東之一,即便持股估計數量也不多。由一個“外人”來擔任董事長,背后應該有一根操控線,按胡醇的說法這根線就是胡德霖。
在第五屆董事長任期到期之前免去胡醇董事長職務,“父子矛盾”更為顯性化。
胡德霖與胡醇父子之所以能實際控制電科院,一個重要的法律基礎就是兩者為一致行動人,因為電科院持股數量最多的單一大股東實際上是一家央企子公司,即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測試技術有限公司,其持有電科院25.09%股份。若無一致行動人,再加上單一大股東等積極參與公司治理,胡德霖父子能否實際控制電科院也是未知數。
目前胡德霖與胡醇對解除表決權委托的法律效力看法不一,前者當然認為有效,后者認為按相關協議應認定為無效。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監高及其相關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如無相反證據將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按目前胡德霖父子相關情況,或可認定為“有相反證據”。兩者相互針對,似乎不宜再認定為一致行動人,進而兩者是否為電科院實控人也值得商榷。
再審視電科院本次董事會的召開程序,似乎也存在瑕疵。電科院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在會議召開10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董事會應在召開5個工作日以前通知。董事要參與董事會審議,當然需要時間思考抉擇,本次電科院董事會當日通知當日召開,這有違《公司章程》,也不審慎。
而且,既然胡醇參加了本次董事會臨時會議且對相關議案投票,或可說明其并非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董事長職務。公司法第47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才可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雖然董事會審議的事項涉及免去現任董事長職務,但這種“難為情”也并非剝奪其主持會議資格的理由。
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玩弄權術,公司出現派系斗爭或宮斗,由此公司運作出現走形,法律法規、相關程序被棄之一邊,董事會等尚未召開就基本預見決議結果,或者直接按照某個人預想的結果來倒推實施相關程序,這種公司治理帶有封建意識,并非先進的公司治理,如此公司經營業績也難樂觀。
人們都關注和追求結果正義,但程序正義是過程,結果正義是本質,實現程序正義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結果正義,也是實現結果正義的前提與保證,沒有程序正義也就無法認定結果是否正義。無論是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法律規章都規定了嚴密的召開程序,有些程序在一些人看來似乎是小題大做或多此一舉,但這些規定正是為了確保程序正義,并進而得到正義的結果。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不再是某家的或者某個人的,大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等應堅持依法依規運作,才能維護好中小股東利益,最終也維護好自身利益。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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