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3-23 00:00:28
每經編輯 張錦河
近年來,二手車的交易量逐年上升。
然而,二手車買賣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導致許多賣方以次充好,隱瞞重大質量問題,將泡水車、重大事故車等,當作正常二手車出售,也由此產生了不少的糾紛。
據奉賢法院,上海一男子以83.5萬價格買到一輛路虎二手車,買車10天后維保時發現是泡水車。前往二手車商處協調溝通無果后,鄔先生將二手車商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銷售合同》,被告退還購車款并三倍賠償等。
最終,法院判定被告退還購車款,并賠償購車款三倍金額。
2021年2月,上海的鄔先生以83.5萬元的價格從某車商處購買了一輛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車。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圖文無關)
《銷售合同》中約定,車輛無水泡、火燒、重大事故,所售車型發動機變速箱無異常,二手車商的工作人員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諾該車輛無重大事故無泡水無火燒。
鄔先生自述,買車十天后,鄔先生在路虎4S店對涉案車輛進行正常維保時,維保人員稱該路虎車系泡水車,曾被拖至該4S店維修,原車主稱在野外越野時陷入水中熄火,被拖車拖出水坑,車輛進水導致元器件損壞,后原車主因車輛維修價格較高且4S店維修會留下維修記錄影響轉讓價格,將車輛從4S店拖走,未在4S店維修。
鄔先生委托4S店維保人員拆開車輛副駕駛檢查,發現車輛內部存在大量水漬、泥沙,地毯底下電子線路插座也有大量泥水痕跡,4S店初步判斷,該車輛為泡水車。
之后,鄔先生委托了專業汽車鑒定機構,對車輛進行了全面檢測,車況檢測報告鑒定顯示該車為“泡水車”,車內地毯、副駕駛限速模塊、發動機機艙內部、前保險杠、輪轂內側、發電機、空調壓縮機等均有泥沙痕跡。部分部件還存在銹蝕和拆裝等情況。
拿到鑒定報告后,鄔先生前往二手車商處協調溝通,對方經理現場自認從原車主采購該車時,已經獲知車輛在野外泥坑越野時,陷入水坑并進水,導致車輛功放音響損壞。車商收購該二手車后,更換音響,并將該車輛銷售給鄔先生。
經多次協調,二手車商拒絕承擔責任。于是,鄔先生將二手車商作為被告,起訴至上海市奉賢區法院,要求撤銷《銷售合同》,被告退還購車款并三倍賠償等。
被告對此辯稱,其在收購涉案車輛時,已經注意到車廂進水的情況,但認為路虎車具有越野能力,有較強的涉水能力,故在向原告出售時,不認為是泡水車,主觀上無欺詐之故意。
審理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再次對涉案車輛是否為泡水車進行鑒定,得出該車“曾被水淹并已達到一定深度”的結論。
后該鑒定機構工程師出庭陳述,根據鑒定機構內部對涉水部位的劃線來看,該車“已屬泡水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明知涉案車輛的車廂曾經進水的情況下,不僅隱瞞了該節事實,反而向原告保證“無重大事故、無泡水”,其主觀上有明顯的故意,使得原告對車況產生錯誤認知并以正常價格購買涉案車輛,已經構成欺詐。
被告所稱的涉水深度與車廂內實際進水是兩回事,涉水能力雖有高低,但涉案車輛已然進水。被告在車廂進水后,以路虎牌越野車的可涉水深度而判斷涉案車輛為非泡水車,兩者無邏輯關系。
同時,被告作為專業二手車商,有義務也有能力了解可能影響車輛安全性能或對車輛價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要信息。依被告所言,其在發現車廂進水并導致功放損壞,具有泡水車的可能性時,未作進一步檢測,不符合常理,更不應當向原告保證無泡水。
退一步來講,即使被告認為涉案車輛僅是輕微涉水,未達到泡水的程度,亦應如實告知原告。但現實中,被告對于因涉水而導致的功放損壞并更換的事實,也未向原告告知。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車輛時存在欺詐行為,原告主張撤銷系爭《銷售合同》,于法有據,予以認可。對于合同撤銷后的后果,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特別規定,被告除退還購車款外,須增加賠償購車款的三倍金額。涉案車輛則應由原告返還被告。
“退一賠三”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根據法條的內涵,適用“退一賠三”需要滿足以下4個要件:
1、所買賣的商品為消費品;
2、賣方是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
3、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
4、消費者因欺詐而受到損失。
無論是二手車買賣還是其他交易,商家在經營過程中都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為了利益而對消費者隱瞞、欺詐的行為,終將被法律制裁。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上海奉賢法院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253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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