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4-20 23:41:04
每經編輯 程鵬
買房在老百姓眼里,可是一件賭上大半輩子積蓄的,天大的事兒,自然是能省一點就省一點,要是“撿”到了低價房,那自然是好事成雙,只不過便宜可不一定有好貨。
據新聞坊4月19日報道,最近,上海市民倪先生反映稱,自己本意是想給老人買一套養老房,卻沒想到稀里糊涂地被欺瞞,差點買到了一套讓人堵心的房子。
上海一男子盡孝卻 遭哄騙買到“兇宅”
最近,上海市民倪先生向《新聞坊》反映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為“撿漏”成功,實際可能買到了一套"兇宅"。
事情還要從頭說起,倪先生打算給老人買套養老房,當時看房的時候,特別注重房型是否正氣。當時中介推薦這套房時,無論是戶型還是地理位置都讓一家人非常滿意。
更重要的是,這套房子的價格也非常劃算,而且由于“房東急售”,愿意從掛牌價230萬元直降到215萬元,足足便宜了15萬元。倪先生一家人都非常心動。
房價如此“實惠”,又加上中介營造了一種房子很熱門的假象,倪先生甚至還沒有來得及踏進房子里看一眼,就被中介忽悠著交出了5萬元定金。
但是沒看到房子,倪先生心里總覺得不踏實。他向中介表示,一定先看房才簽合同??蓻]想到“看房”這一個小小的要求,中介卻是一拖再拖。
急中生智之下,倪先生聯系了另外兩家同樣掛出這套房的中介機構,其中一家表示當晚就能去看。而另一家則對倪先生直言,“這套房子里死過人”!
這可嚇呆了倪先生,倪先生詢問周圍鄰居后發現,中介所說屬實。
鄰居表示,這套房子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并且亡者是在屋內死亡。
“這套房出過事情,這棟樓里面的鄰居都知道的。我們去敲了幾個鄰居的門,當時大家都是有點沒有明說,有個阿姨就給了我們一個暗示,就說:你要買這套房???就表情很驚訝。”倪先生對記者表示。
有小區居民稱,“我一般性不去這個樓面的,死過人有陰影的,心里總歸有點怕的。之前是一個男孩租房子住在這里,好像是自殺的,燒什么東西熏死在衛生間里的。這件事有好幾年了,聽說是賭錢欠債才自殺的?!?/span>
4月19日,記者前往涉事小區一探究竟,剛剛走至門前,就發現鄰居家門梁上高高掛起“八卦陣”,還正對著隔壁正門口。
居委會接受采訪時表示,2018年3月份的時候,派出所主動聯系了居委會稱,他們接到報案,說這棟樓里可能有居民失聯,想要居委和派出所一同查看。破門進去以后,發現有一個人倒在那邊,后來有120和法醫一同進場,具體情況他們也并不清楚。
事情發展到這里并沒有結束,倪先生驚訝地發現,這套房所謂的房東不是別人,正是他們給付定金的連鎖房產中介某門店的店長!
而轉賬記錄顯示,房屋定金的5萬元是直接轉給了門店店長本人。
鐵證如山,中介員工最終證實了倪先生的懷疑,但辯稱房東并不知道房子里曾經死過人。
周圍鄰居、同行,甚至居委會都知道,而作為房東,又是掌握房屋一手信息的房產中介公司門店的店長怎么會不知道?
被欺騙的倪先生不愿意再相信這家中介公司,提出撤銷自己與中介簽訂的居間合同,并要退還5萬元定金。
但是雙方的溝通并不順暢,倪先生為此報了警。
目前,經過司法調解以及媒體介入,涉事中介已經將5萬元定金退還,并解除了居間合同。
而記者看到該套房屋在該涉事房屋中介的官網上已下架。
倪先生一片孝心,卻被陰霾真相,格外“膈應”,不少網友也表示,無論如何,既然房屋內曾發生過特殊事件,都應該提前告知消費者!
也有網友表示,買房還是不能只看價格,不看“品質”。
還有網友建議,應該出個“兇宅”地圖,能打破信息繭房,讓購房者心里也有底。
也有網友表示,只要便宜,“兇宅”都不是事兒!
律師:法律未對“兇宅”進行準確界定
北京青年報此前報道,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認為,“兇宅”的概念并無權威官方界定,法律也沒有對“兇宅”進行準確界定。對兇宅的定義,應當遵從普通民眾的通常認知,即曾發生自殺或兇殺等人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具體包括發生他殺、自殺以及意外事件等情形。如果有人在房屋內正常死亡的,則不屬于兇宅。
另據檢察日報此前報道,“‘兇宅’的概念和定義是相對的,是主觀心理上的概念,也可能隨著歷史演化而發生改變?!敝袊ù髮W國土資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顯冬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對于‘兇宅’,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反應,也會有部分人認為沒有影響,不介意居住在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中,不過它確實是中國傳統觀念中寓意不吉利的民俗概念。”李顯冬說。
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認為,在一定時期內曾發生過兇殺、自殺等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惡性事件的房屋屬于“兇宅”,具有“不吉利”的性質,因此絕大多數人對“兇宅”心存芥蒂。
此前報道,2011年,劉某與晁某簽訂了八個月的房屋租賃合同,后來,劉某以有人在所租賃的房屋中突然腦梗死亡為由,認為房屋屬于“兇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剩余租金。但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房屋內傷亡屬于正?,F象,沒有“兇宅”之說,故對劉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對于“兇宅”一詞,目前并沒有權威、統一的定義,也沒有科學依據可以證明“兇宅”帶給居住者“不吉”的影響確實存在。有人認為,在房屋居住使用的質量能夠得到保證的情況下,“兇宅”這一概念并不受到法律的約束。
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受訪專家稱,民間風俗習慣同樣可以作為約束民事法律行為的依據。盡管“兇宅”與房屋的物理質量無關,但是“兇宅”在交易中可被認定為“瑕疵出賣或出租物”,房屋交易中如果買家介意,那便是“重要信息”。
律師趙良善還表示,在房屋銷售時,賣方或中介方有告知的法定義務。因為兇宅系房屋的重大瑕疵,會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是影響合同訂立、履行、房屋價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賣方或中介方未履行告知義務,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刻意隱瞞兇宅這一事實,賣方或中介方則構成民事欺詐。
趙良善建議,購房人如果買到兇宅,可以先與賣方或中介方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院,要求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的合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編輯|程鵬?杜波
校對|段煉
封面圖片來源:新聞坊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新聞坊、檢察日報、北京青年報、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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