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6-19 18:19:18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陸家嘴信托通過訴訟,向該公司的前副總經理討回280多萬元的獎勵資金。
每經記者 宋欽章 每經編輯 廖丹
又現金融機構“反向討薪”。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判決書,陸家嘴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下稱“陸家嘴信托”)通過訴訟,向該公司的前副總經理討回280多萬元的獎勵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該獎金系來源于財政扶持資金,在發放前曾獲股東支持,不過事后股東否決了相關回復的效力。
翟振明于2014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間在陸家嘴信托擔任副總經理,正是本次“反向討薪”的主角之一。
2015年,經陸家嘴信托時任董事長常某簽署《陸家嘴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簽報單》,審批通過《關于2014年度財政扶持資金獎勵高管的請示》,該請示中對翟振明的獎勵金額為稅前105萬元。2016年,常某重復上述操作,審批通過《關于2015年度財政扶持資金獎勵高管的請示》,對翟振明的獎勵金額為稅前250萬元。兩筆獎勵金額最終均由陸家嘴信托以銀行轉賬方式交付至翟振明,共計284萬元(稅后)。
文書披露,上述獎勵資金來源于財政扶持資金。依據政策為青政字(2012)58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源建設工作的意見》(下稱“58號文”)中的相關規定:“獎勵企業高管,每人稅后所得不超過200萬元,獎勵資金不超過扶持資金總額的50%,高管人數及構成由企業確定。”
值得一提的是,這280多萬的獎金曾獲股東支持。在翟振明獲得上述獎勵金額之前,2014年,陸家嘴信托兩位股東上海陸家嘴金融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直接持股71.61%)、青島國信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國信集團公司”,直接持股10.11%)就公司申請青島市財政支持有關事項進行復函。
比如,2014年10月23日,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向陸家嘴信托出具滬陸金發(2014)043號《關于陸家嘴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申請青島市財政支持有關事項的復函》(以下簡稱“43號復函”),其中明確“扶持和獎勵公司高管的部分不計入公司年度薪酬和獎金總額,由你公司按照青島市、區兩級政府相關文件明確的范圍直接發放”。
2021年6月10日,陸家嘴集團公司、中共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聯合向翟振明發送《通知書》,其中明確:“關于陸家嘴集團下屬的陸家嘴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于2014-2016年發放青島財政扶持資金事項,浦東新區紀委(監委)通知陸家嘴集團認定為違規發放,并要求陸家嘴集團立即啟動糾錯整改工作,向領取人收回其所領取資金(稅后合計實際領取金額)。現正式向你通知,請予以配合,退還已領取資金。”翟振明簽收該通知書并表示回去認真考慮后給予回復。
2021年11月4日,中共上海陸家嘴(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黨委會出具會議決議,同意對43號復函啟動糾錯,確認該函未經合規決策流程,系在常某等人的蓄意欺騙下違規出具,不代表公司的真實意志,自始不具有效力。2021年11月15日,陸家嘴金融發展公司召開董事會通過決議亦否決了上述43號復函的效力。
一審法院判決翟振明返還陸家嘴信托不當得利284萬元。翟振明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獎勵資金來源于政府扶持資金,翟振明獲取的獎勵款雖非基于勞動關系所取得的薪酬和獎金,但根據陸家嘴信托的章程規定,該款項仍屬公司董事會的決議范疇,在未經董事會決議情況下,向翟振明發放獎勵款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在陸家嘴信托已經舉證證明向翟振明發放獎勵款違規并要求其返還的情況下,翟振明繼續占有案涉款項,缺乏合法依據且損害陸家嘴信托的合法權益。
2023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以來,金融機構“反向討薪”的案例頻頻出現,以銀行業為甚。
比如,根據年報披露,招商銀行根據監管要求及經營管理需要,建立了薪酬延期支付和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機制,去年共有2876名員工被追索扣回績效薪酬,總金額5824萬元;渤海銀行去年370人共計1760萬元績效薪酬被追索扣回;九江銀行也披露稱,去年績效追索扣回金額163萬元。
據了解,金融機構“反向討薪”的背后,是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相關機制等正在發揮作用。
2020年8月,原銀保監會發布《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彼時,行動方案提到,“部分機構考核機制存在明顯的短視化傾向,薪酬分配過于向業務部門傾斜,高管人員薪酬與其承擔的風險責任不夠匹配,薪酬形式過于單一,中長期激勵不足,不利于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今年3月份,原銀保監會發文表示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95%以上機構已制定并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為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
去年7月,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明確要求金融企業應當制定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給金融企業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績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績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則上與相關責任人的行為發生期限一致??冃匠曜匪骺刍匾幎ㄟm用于已離職或退休人員。”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2113168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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