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3-06-20 21:56:44
每經編輯 孫志成 蓋源源
據央視新聞,2023年6月2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徐鳴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受賄5120萬獲刑15年
圖為宣判現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鳴利用擔任原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外資企業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副司長,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司長、綜合司司長,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經營審批、案件處理和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120萬余元,其中890萬元截至案發尚未實際取得;2021年,徐鳴離職后,利用曾擔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案件申訴提供幫助,收受錢款120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于徐鳴部分受賄系未遂,利用影響力受賄系自首,歸案后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所犯受賄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公開履歷顯示,2021年7月13日落馬的徐鳴,男,漢族,1958年1月生,安徽鳳陽人,1975年12月參加工作。徐鳴曾在多個部委任職,2008年4月,徐鳴離開部委,前往重慶任職。2013年3月,徐鳴離開重慶,任原國家糧食局副局長(保留副部長級待遇)。
去年1月24日,徐鳴被開除黨籍。徐鳴被指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熱衷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私營企業主財物,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并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道德敗壞;為追逐個人名利多方算計,把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力尋租,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糧食購銷領域已有3個“老虎”落馬
近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糧食購銷領域腐敗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除了徐鳴,糧食購銷領域落馬的“老虎”還有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務鋒,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寶義。
央視新聞客戶端今年4月28日報道顯示,張務鋒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四川省德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德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張務鋒利用擔任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山東省臨沂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履歷顯示,去年6月15日落馬的張務鋒,男,漢族,1960年10月出生,山東萊蕪人,1979年12月參加工作。去年12月30日,張務鋒被“雙開”。通報顯示,張務鋒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規提拔調動干部;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紀法意識淡漠,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銀行貸款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徐寶義于去年1月23日落馬,后于去年6月23日被“雙開”。徐寶義被指毫無理想信念,對組織毫無忠誠之心,政治品行卑劣,長期大搞政治投機鉆營,大肆編造履歷,挖空心思跑官要官,并處心積慮試探組織態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為多人安排調動工作,破壞任職單位的選人用人制度;道德敗壞,大肆進行權色、錢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借賭斂財,靠糧吃糧,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徐寶義利用擔任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上市辦公室副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助理,甘肅省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供銷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黨委委員、副總經理,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后更名為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工程款支付及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79.9489萬元。2014年2月至9月,徐寶義擔任中國供銷石油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嚴重不負責任,違規開展名為化肥購銷、實為資金借貸的貿易性融資,造成國有公司損失1.01億余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2015年,徐寶義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在該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買賣該證券,其中買入證券成交額共計4678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徐寶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內幕交易罪。鑒于其受賄276萬元系未遂;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
6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徐寶義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內幕交易案,對徐寶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一千元。對徐寶義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編輯|孫志成 杜波 蓋源源
校對|盧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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