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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打發行承銷違規!滬深交易所聯合發布“34條”,五大要點不容忽視!

    每日經濟新聞 2023-09-28 23:30:08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肖芮冬    

    為進一步推進“三開門”走深走實,規范全面注冊制下證券發行與承銷過程監管工作,提升監管透明度,今日(9月28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同步發行《發行承銷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并從即日起施行。

    據了解,《監管指引》共六章三十四條,包括總則,措施種類和違規情節,證券發行人、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違規處理,投資者違規處理,發行承銷專項檢查,附則。

    《監管指引》明確證券發行人、承銷商及證券服務機構等相關主體典型違規行為及處罰標準,覆蓋內部制度流程建設及執行、路演推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撰寫及管理、詢價定價、配售安排、超額配售選擇權實施、信息披露、業務操作、費用收取、底稿管理等方面。此外,《監管指引》提出,投資者在內部制度流程建設及執行、詢價報價、參與戰略配售、底稿管理等方面典型違規行為及處罰標準。同時,《監管指引》明確,發行承銷專項檢查原則、實施程序、廉政紀律要求,以及證券公司、網下投資者專項檢查中,相關檢查對象選取標準等。

    滬深交易所表示,《監管指引》在明確違規行為處罰標準,提升監管規范性和透明度;落實發行承銷“全鏈條問責”,引導規范市場各參與主體行為;打造簡明易用的規則文本,強化監管體系銜接等方面均有積極作用。

    《每日經濟新聞》梳理了《監管指引》當中的五大要點。

    要點一:12條判定違規情節嚴重或較為嚴重

    《監管指引》明確了12種違規情節較為嚴重的情形:

    (一)涉及金額、證券數量較大或者占發行承銷相關數據比重較高;

    (二)導致投資者、證券發行人等遭受較大損失;

    (三)涉及投資者數量較多或者引發較多投資者投訴;

    (四)引發主流媒體負面報道;

    (五)對發行承銷秩序、系統安全運行等造成一定不利影響;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違規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違規情節嚴重:

    (一)涉及金額、證券數量巨大或者占發行承銷相關數據比重高;

    (二)導致投資者、證券發行人等遭受重大損失;

    (三)涉及投資者數量眾多或者引發大量投資者投訴;

    (四)引發主流媒體長時間或者大量負面報道;

    (五)對發行承銷秩序、系統安全運行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要點二:確定五種路演推介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證券發行人、承銷商及相關監管對象在路演推介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本所可以對其采取口頭警示的監管措施;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紀律處分:

    (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文件受理后至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注冊、依法刊登招股意向書前,采取公開方式或者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證券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或者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二)路演推介內容超出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范圍;

    (三)夸大宣傳或者以虛假廣告等不正當手段誘導、誤導投資者;

    (四)進行合謀報價、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五)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要點三:詢價、定價過程中八種情形被判違規

    根據《監管指引》,證券發行人、主承銷商及相關監管對象在詢價、定價等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本所可以對其采取口頭警示的監管措施;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紀律處分:

    (一)設置參與詢價的網下投資者條件不符合相關規定,或者未在發行公告或相關文件中預先披露前述條件;

    (二)向不符合要求的主體進行詢價;

    (三)詢價、定價過程或者結果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預先披露的原則與方式;

    (四)在發行價格確定前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

    (五)干擾投資者正常報價、申購;

    (六)進行合謀報價、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七)應當暫?;蛘咧兄拱l行而不暫?;蛘咧兄拱l行;

    (八)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要點四:網下投資者故意壓低、抬高,或合謀報價均被判違規

    網下投資者及相關監管對象在參與證券發行過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本所可以對其采取口頭警示的監管措施;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紀律處分:

    (一)在發行價格確定前泄露報價或者獲取其他投資者報價信息;

    (二)故意壓低或者抬高價格;

    (三)進行合謀報價、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四)未按照定價決策程序確定報價、存檔備查的定價依據無法支持報價結果,或者存在與其他投資者報價高度一致等異常情形;

    (五)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要點五:禁止向戰略配售投資者允諾給予任何形式經濟補償

    證券發行人、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及相關監管對象實施戰略配售違反相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本所可以對其采取口頭警示的監管措施;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紀律處分:

    (一)證券發行人、主承銷商引入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數量、認購比例、主體資格等不符合規定要求;

    (二)主承銷商、律師事務所未就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的選取標準、配售資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項進行充分核查,出具的核查文件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證券發行人違反戰略配售相關核查事項承諾;

    (三)證券發行人、主承銷商向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證券發行人購回證券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四)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證券發行人戰略配售等作為條件引入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

    (五)證券發行人上市后認購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六)證券發行人承諾在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獲配證券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投資者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證券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VCG41N122356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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