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4-02-05 21:09:24
每經記者 彭斐 每經編輯 陳俊杰
因多項違規,中潤資源(SZ000506,股價2.77元,市值25.73億元)及相關人員被出具警示函。
2月5日晚間,中潤資源公告披露,公司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山東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中潤資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2020年、2021年中潤資源為實際控制人郭昌瑋控制的冉盛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珠海橫琴新區長實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辦公場所并接受對方的顧問服務,對上述關聯交易,中潤資源未在臨時公告及定期報告中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山東證監局認為,中潤資源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2014年修訂)》(證監會公告〔2014〕54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中潤資源時任董事長盧濤、財務總監鄭玉芝、董事會秘書孫鐵明對上述事項負有責任。
除了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中潤資源還存在違規提供財務資助行為。
《警示函》顯示,2022年1月中潤資源向李明吉(2008年6月至2021年12月任中潤資源董事)提供財務資助10萬元、向賀明(2018年6月至今任中潤資源證券事務代表)提供財務資助6萬元,截至目前上述款項均已歸還。中潤資源違規對上述人員提供財務資助且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中潤資源及盧濤、鄭玉芝、毛德寶、孫鐵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值得注意的是,山東證監局在《警示函》中提到,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中潤資源及相關人員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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