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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家券商,集體被罰!“栽倒”在同一家上市公司

    每日經濟新聞 2024-05-14 17:37:46

    每經編輯 張錦河    

    5月14日,江蘇證監局官網發布7張券商罰單,相關罰單均與金通靈保薦督導業務有關。

    光大證券及公司財務顧問主辦人員周平、王世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國海證券及項目持續督導保代林舉、唐彬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華西證券被采取暫停保薦業務資格6個月;

    華西證券的項目持續督導保代鄭義、陳慶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華西證券保代劉靜芳、張然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東吳證券及項目負責人王秋鳴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光大證券、周平、王世偉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4月10日,江蘇證監局發文稱,經查,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項目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義務,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未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導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續督導意見存在不實記載。財務顧問主辦人員周平、王世偉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項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2016年9月8日生效)第六條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9號,2019年10月18日生效)第六條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2020年3月20日生效)第六條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4號)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54號)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光大證券、周平、王世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國海證券、林舉、唐彬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4月10日,江蘇證監局發文稱,經查,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海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履行相關義務,持續督導期出具的2017-2019年度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存在不實記載,持續督導報告對外發布程序不符合規定等。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林舉、唐彬作為該項目的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局決定對國海證券、林舉、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鄭義、陳慶齡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4月10日,江蘇證監局發文稱,經查,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履行相關義務,持續督導期出具的部分持續督導跟蹤報告和檢查報告存在不實記載,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執行不到位。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你們作為該項目的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東吳證券、王秋鳴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4月10日,江蘇證監局發文稱,經查,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吳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開發行債券項目中未勤勉盡責,存在內核意見跟蹤落實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況。

    上述情況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三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王秋鳴作為該項目的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東吳證券、王秋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華西證券被暫停保薦業務資格6個月

    4月28日,江蘇證監局發文稱,經查,你公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項目的執業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書存在不實記載,持續督導階段出具的相關報告存在不實記載以及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工作執行不到位等問題,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以及《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暫停保薦業務資格6個月的監管措施,暫停期間自2024年4月28日至10月27日。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劉靜芳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

    4月28日,江蘇證監局發文稱,經查,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靈)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項目的執業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書存在不實記載等問題,上述事項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劉靜芳作為金通靈2019年非公開股票項目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對華西證券保薦階段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認定劉靜芳(身份證號碼:41**********06)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張然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

    4月28日,江蘇證監局發文稱,經查,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證券)在金通靈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通靈)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保薦項目的執業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未勤勉盡責、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上市保薦書存在不實記載等問題,上述事項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張然作為金通靈2019年非公開股票項目保薦代表人,未勤勉盡責,對華西證券保薦階段的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0號)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認定張然(身份證號碼:34**********19)為不適當人選,自監管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此前已被罰

    5月13日,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所)通過官微發布聲明,表示因其在對金通靈進行年報審計期間,未能勤勉盡責,收到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

    同一天,遠東傳動、嘉和美康等十余家上市公司接連發布公告,宣布取消聘任大華所擔任公司2024年度審計機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以投資者身份采訪其中部分上市公司,證實大華所被罰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

    大華所在聲明中表示,對于此次處罰,深感痛心和慚愧,將汲取教訓、直面困難、正視不足、解決問題,切實履行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

    金通靈連續6年財務造假

    金通靈財務造假時間竟長達6年。根據大華所披露,該所上述被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即因承接金通靈的年報審計業務。

    去年11月20日,金通靈公告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2017年至2022年,金通靈及其多家子公司通過多種手段虛增或者虛減營收和利潤總額。

    2017年、2018年、2021年、2022年,金通靈虛增營收分別為5.01億元、5.5億元、6893.07萬元、1530.85萬元,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為1.46億元、1.48億元、7398.71萬元、4332.73萬元;2019年,金通靈虛減營收1.97億元,虛減利潤總額3852.77萬元;2020年,金通靈虛減營收537.68萬元,虛增利潤總額5730.08萬元。

    江蘇證監局擬決定,對金通靈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對時任董事長、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季偉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對時任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袁學禮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對總經理助理、時任董事許坤明,監事、財務部長冒鑫鵬給予警告,并各處以60萬元罰款。上述處罰內容,已在今年1月3日落地。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自江蘇證監局官網、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官微、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楊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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